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5年5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审批
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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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5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8

****关于2025年5月2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140、****138

通讯地址:****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乌鲁木****公司电子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改扩建项目

****开发区(**区)十二师**区综合产业区**路599号

乌鲁木****公司

**盛源****公司

你公司投资48万元(无环保投资),于****开发区十二师**区综合产业区**路599号(东经87°27′14.893″,北纬43°49′30.475″)进行项目建设,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依托厂区现有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拆解,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及规模:洗衣机拆解线新增8个拆解工位,新增20名工作人员,原有工作班制由一班制调整为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长为8小时;项目新增拆解量30万台,其中新增拆解废旧电冰箱5万台、废旧洗衣机21万台、废旧CRT电视4万台。项目建设完成后,厂区总拆解废旧电器规模由50万台调整为80万台。冬季采暖由集中供热供应。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厂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合理布局,在项目运营期间,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拆解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废旧洗衣机、冰箱拆解线及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冰箱主体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少量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锥屏分离工序在微负压密闭房间进行,产生的铅及其化合物与CRT电视电脑拆解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旧冰箱平衡盐水经稀释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塑料、废制冷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电容器、废电子杂件、废电线、废电源、废压缩机、废屏玻璃、废电动机、废保温材料等一般固废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后由外售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洗衣机配重、废保温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不可回收利用的固废运至合规的****填埋场处置。锥玻璃、荧光粉、废矿物油、废线路板、废制冷剂(含氟利昂)、铅及其化合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235吨/年,从2023年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颗粒物0.074吨/年,****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两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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