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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鹅湖镇2024年防洪除涝工程施工的澄清说明 各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工期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且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可预估的后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现更正为:“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工期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中标价的千分之二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且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可预估的后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原招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天,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现更正为:“中标价的千分之二/天,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三、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4.1.10 其他义务 ”增加“(14)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完(竣)工验收30天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逾期的,承包人应按 30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完成结算资料后 30 天送审。” 原招标文件内容与本次澄清文件不一致的,均以本次澄清为准。特此澄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