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福建省安溪县和源包装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日)

审批
福建-泉州-安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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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5〕表22号
发布机构:****环境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8
****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省安****公司)(2025年5月28日)
时间:2025-05-28 15:36
****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5年5月28日)

项目名称

****生产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县****开发区诚信厂房第一间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22号

审批日期

2025年5月28日

公 告 期

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3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环境局关于****生产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由**省****公司编制的《****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县****开发区诚信厂房第一间,租赁建筑面积1000m2,新增年产卫浴配件200吨、铜棒1000吨,改扩建后年产卫浴配件200吨、铜棒3000吨。项目新增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经岭村排污系****处理站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抛光粉尘经自带的袋式除尘处理后一起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省****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7177 ****7799 ****6972

2、传真:0595-****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中心1号楼13****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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