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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网吧设立
申请单位: ****
营业地址:**市**区**街道二环东路富安【国际】****广场****开发区东片、二环东路与横六路交叉口西北侧)第五层第F5-10、11、24-2-1、25-2-1号商铺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吧)
经济性质:****公司;投资人:吴佳龙;籍贯:****县。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市****旅游局
监督电话:0775-****575 邮编:537000 通讯地址:****开发区玉公公路玉豸村段**市****旅游局
公示时限:十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市****旅游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