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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有关要求,现将《**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30个工作日内起,如对《**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县河道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及监测单位反映。
联系人:杨志平
电话:139 8882 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