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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场:
你单位报来《****种场荒地复耕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种场荒地复耕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准予核****原种场取水许可证。项目地址为**县习岗镇张原公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北侧430m处,取水水源来自第四排水沟的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农田灌溉用水,取水量总计为10.31万m3/a。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6日。取水许可自发证之日算起,需要延续取水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二、本论证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定额计算的水量不代表必须分配给用水户的水量,核定水量只作为取水许可证颁证依据。
三、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力加强节约用水,切实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等相关费用。
五、如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六、****水务局负责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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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