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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委托**省****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环评工作,**省****公司于2024年6月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送报批,2024年7月5日******分局对该项目作出批复(含环审[2024]53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正式启动自主验收程序。受****的委托,****于2025年5月12、13日两天组织监测人员对该项目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噪声进行了验收监测,公司在对项目建设情况及环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对监测、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整理的基础上,编制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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