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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洋****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南****经济开发区****创业园2号楼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健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9-10-25 |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623MA20A7EJ9N | ||||
| 经营范围 | 航务工程施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航道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围堤吹沙工程施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维护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航运信息咨询;港航科技服务;**拖轮业务、海上拖带、海上救助;船舶物资供应;**供水、供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江****公司 | 51 | |||
| 2 | **** | 34 | |||
| 3 | ******公司 | 15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1271.820000 | ||
| 利润总额 | 14.060000 | 净利润 | 14.060000 | ||
| 资产总计 | 199.600000 | 负债总计 | 158.72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40.8800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4-03-31 | 营业收入 | 715.596330 | ||
| 利润总额 | 45.888266 | 净利润 | 45.888266 | ||
| 资产总计 | 190.119962 | 负债总计 | 103.355568 | ||
| 所有者权益 | 86.764394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航道局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5-09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8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90.100000 | 190.100000 | |||
| 负债总计 | 84.460000 | 84.460000 | |||
| 净资产 | 105.650000 | 105.65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5.921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转让方应缴纳注册资金340万元,实缴注册资金34万元,未缴纳的注册资金306万元由受让方履行实缴义务。 (二)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存在以下期后事项。 通过查阅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通用码头疏浚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03-通用G4G5-GCFB-****0128-011)等合同文以及财务账套,并向被评估单位访谈咨询后了解到被评估单位截至基准日有3个处于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项目,分别为与中交二****公司签订的通用码头疏浚工程(项目1);与**洋口****公司签订的**小洋口避风港池疏浚工程(项目2);与**洋口****公司签订的风电母港航道疏浚工程临时围埝工程(项目3)。因评估结果是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确定的价值结果,本次评估结果未能考虑委托人长瑞建设应享有被评估单位的期后损益,特别提醒报告使用人在股权转让实际发生时,需自行关注该期后事项对成交价格的影响。 (三)本次评估结论是被评估单位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未考虑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或缺少控制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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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郑和中路116号****中心C座9楼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交通运输部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工程局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以实际到账为准)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在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报告和文件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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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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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9.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