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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5913XA | 建设单位法人:陈冰 |
| 吴焕雄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高栏港经济区 |
| **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化三路28号 |
| ****扩建年产3万吨胶粘剂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栏港经济区 精细化工区南化三路28号 |
| 经度:113.18975 纬度: 22.026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8 |
| 珠环建表〔2024〕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5913XA001Z |
| 2025-01-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67 |
| 5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25913X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奥****公司 |
| 914********475424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4-08-30 |
| 2025-01-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3-22 |
| 2025-04-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h-nd-335.html |
| 选址于**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化三路28号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总投资103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新增6条PUR热熔胶生产线、4条EVA热熔胶生产线、7条水基胶生产线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设备等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产品PUR热熔胶一期生产线、EVA热熔胶一期生产线,布置在油漆涂料B车间第一层、二层空置区域,一期投资为20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3万元 |
| 本项目新增6条PUR聚氨酯热熔胶生产线,按两期分期投产,本次验收为一期新增的3条生产线,包括1条 5000L 反应釜生产线、1条 4000L 反应釜生产线、1条 1500L反应釜生产线,生产线产能为3000吨/年。根据环评本项目新增4条EVA热熔胶生产线,一期新增2条 1500L生产线,生产线产能为3000吨/年。根据项目实际建设,一期的2条 1500L生产线,合并建设,实际设备不发生变动,产能仍为3000吨/年。因此本次验收EVA热熔胶生产线为1条1500L生产线,产能3000吨/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期年产PUR热熔胶3000吨/年、EVA热熔胶3000吨/年;二期年产PUR热熔胶5500吨/年、EVA热熔胶6500吨/年、水基胶1200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年产PUR热熔胶3000吨/年、EVA热熔胶3000吨/年;二期年产PUR热熔胶5500吨/年、EVA热熔胶6500吨/年、水基胶12000吨/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PUR聚氨酯热熔胶:加热搅拌真空脱水—加热溶解真空脱水—聚合反应真空脱泡—检验—包装; EVA热熔胶:加热搅拌捏合—挤出水下切粒—脱水风干筛分抛光—检测—包装入库; 水基胶:加热溶解—搅拌分散—过滤—分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PUR聚氨酯热熔胶:加热搅拌真空脱水—加热溶解真空脱水—聚合反应真空脱泡—检验—包装 EVA热熔胶:加热搅拌捏合—挤出水下切粒—脱水风干筛分抛光—检测—包装入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厂区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输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 根据报告书分析,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接管标准)要求的较严值。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异氰酸酯类、苯系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制造的排放限值;其中排气筒DA001(实验室依托)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MDI、丙烯酸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甲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落实。本项目生产****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根据检测结果,对于行业水常见污染物(苯乙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有机碳)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对于常规水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排放限值放宽至原排放限值的2倍和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之间严者执行,即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2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mg/L、总氮 35mg/L、氨氮 25mg/L、总磷 4.5mg/L;对于其余水污染物(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排放限值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 (二)已落实。 PUR热熔胶、EVA热熔胶一期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含不凝气体)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含尘废气依托现有水性涂料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一并依托1根现有的18m高排气筒(DA003、编号FQ-654-03)排放;根据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制造的排放限值,其中M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实验室有机废气依托树脂车间“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工艺”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排气筒DA001(合成树脂有机废气排放口FQ-654-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严者。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已落实。 项目运营期采用隔声、减震、消声等处理方式对噪声进行有效处理。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已落实。****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得当,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的储存区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872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1.731吨/年,无组织排放2.141吨/年)以内,实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0.516吨年(其中有组织5.235吨/年、无组织5.281吨/年),氮氧化物控制在3.28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核算,现阶段VOCs(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总量排放能够满足一期有组织排放量0.531t/a的要求 |
| 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08 | 0 | 0 | 0 | 0.011 | 0.01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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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 | 0.544 | 0 | 0 | 0.02 | 0.02 | / |
| 0 | 0.0011 | 3.872 | 0 | 0 | 0.001 | 0.001 | / |
| 1 | ****处理站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对于常规水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排放限值放宽至原排放限值的2倍和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之间严者执行,即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2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mg/L、总氮 35mg/L、氨氮 25mg/L、总磷 4.5mg/L;对于其余水污染物(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排放限值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 依托现有 | 据检测结果,对于行业水常见污染物(苯乙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有机碳)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对于常规水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排放限值放宽至原排放限值的2倍和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之间严者执行,即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2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mg/L、总氮 35mg/L、氨氮 25mg/L、总磷 4.5mg/L;对于其余水污染物(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排放限值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 |
| 2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 依托现有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
| 1 | 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制造的排放限值,其中M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PUR热熔胶、EVA热熔胶一期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含不凝气体)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含尘废气依托现有水性涂料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一并依托1根现有的18m高排气筒(DA003、编号FQ-654-03)排放 | 根据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制造的排放限值,其中M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
| 2 | “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工艺”废气处理系统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严者 | 实验室有机废气依托树脂车间“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工艺”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排气筒DA001(合成树脂有机废气排放口FQ-654-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严者。 |
| 1 | 隔声、减震、消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 项目运营期采用隔声、减震、消声等处理方式对噪声进行有效处理 | 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
| 1 | 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四)已落实。****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得当,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的储存区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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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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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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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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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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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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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