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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省**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63号9号楼101房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项目,厂址位于**省**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63号9号楼101房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改性塑胶粉末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1075.86m2,建筑面积为5379.3m2,年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150吨,改性塑胶粉末50吨。项目设有员工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破碎工序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投料、混料、磨粉工序颗粒物经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由27m高的排气筒排放;挤出、注塑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7m高的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由27m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验室测****实验室管理后无组织排放。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实验室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不外排; 固废:次品、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挤出工序;一般工业固****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5-05-29 |
| 联系人 | ****环境局洪梅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8111 |
| 通讯地址 | **市洪梅镇洪梅大道37****中心3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