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表1 综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表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表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表4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表
表5 建材等工贸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表5-1 建材企业
表5-2 轻工企业
表5-3 纺织企业
表5-4 粉尘涉爆企业
表5-5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重点 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按照不同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2 | **** | 安全投入保障 | 2.1 资金投入保障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按照不同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3 |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 3.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3.2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 |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4 培训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5 | ****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 | ****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7 | **** | 安全警示标志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8 | **** | 安全设备 | 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9 | ****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0 | **** |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 10.1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0.2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0.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0.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0.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1 | **** |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 | 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2 | **** | 危险作业安全 管理 | 12.1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3 | ****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 | 13.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4 | ****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 | 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4.2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5 | **** | 应急预案备案 | 15.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6 | **** | 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 | 16.1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7 | **** | 应急预案评估 | 17.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8 | **** | 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 | 18.1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
| 19 | **** | 应急物资及装备 | 19.1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按照行业检查频次执行 |
表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许可情况 |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5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纸不符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 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开采方式 | 3.1 分台阶开采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2 台阶参数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3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4 ****采石场安全距离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5 ****采石场分层开采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6 ****采石场分层参数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吊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4 | **** | 采掘作业管理 | 4.1 穿孔作业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2.4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4.2 铲装作业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3.7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4.3 护栏、挡车墙设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 | **** | 运输系统 | 5.1 铁路运输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3.1.9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2 道路运输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3.2.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3.3.5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人。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4 带式输送机运输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3.4.6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5.3.4.7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5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 | **** | 边坡现场管理 | 6.1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2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5.5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3 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4 开采矿柱或岩柱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5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6.6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6.4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7 | **** | 边坡监测监与稳定性专项分析 |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2.5.10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8 | **** | 排土场安全管理 | 8.1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 10.2 非正常级排土场的处理: 10.2.1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应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1)处理不良地基或调整排土参数。2)采取措施防止泥石流发生,建立泥石流拦挡设施。3)处理排土场重大危险源。4)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2.2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1)采取措施控制不良地基的影响。2)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排土场作业管理要求的参数或规定的范围内。 10.2.3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8.2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 7.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表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1 经营许可证取得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2 经营许可证延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3 经营许可证变更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人员管理 | 2.1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2 选用承包商应符合资质;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工艺管理 | 3.1 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艺、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3.3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4 | **** | 设备设施管理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 | **** | 安全管理 |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2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应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3 动火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应避免无人监护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6.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5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5.6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1.1 取得许可证经营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2批发许可证延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3批发许可证变更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1.4 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5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经营管理 | 2.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2 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3 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监管局备案。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4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5 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6 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7 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8 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9 批发企业产品存放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10 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11 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
| 2.12 配送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重点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2次,一般检查对象年度内检查1次 |
表5-1 建材企业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 6.7.4 8.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10.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5.4.9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1 ......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 5.15......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 8.2.1 ......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 《****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 7.2.6 9.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4 | **** |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 7.8.1 使用三相电弧炉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电极夹头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立即断电抢修。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5 | **** |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 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6 | **** |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9**、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7.0.1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7 | **** |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 4.1.1在经常有人接近的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也应设置防护装置。 4.1.2 滚筒的防护 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或防护楔。 4.1.3 托辊的防护 4.1.3.3在回程分支凸弧段两相邻托辊组的夹角大于3°时,也应按照4.3.1.1的规定对托辊进行防护。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5.2.8 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8 | **** | 检测报警或灭火装置设置情况 |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9 | **** | 落实清库方案或安全措施的情况 |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0 | **** | 水泥企业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1 | **** | 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 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炉发生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2 | **** | 制氢站、配气间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情况 |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3 | **** | 水冷设备 |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运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14 | **** | 水冷系统和风冷系统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 2.1(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连锁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2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第6.1.1条规定:“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第6.2条规定:“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冷却系统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4 | ****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6.1.5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5 | **** | 故障电池隔离 措施 |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2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煤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表5-4 粉尘涉爆企业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 2.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连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2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连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连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连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5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连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防火防爆情况 | 3.1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3.2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4 | **** | 采取安全措施情况 |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5 | **** | 粉尘清理情况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年度内检查1次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2 | **** |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设置监护人员的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年度内检查1次 | |
| 3 | ****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和现场处置情况 |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重点 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 年度内检查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