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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30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行政执法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现将**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机关(14个)
1.****改革局
2.****教育局
3.****信息化局
4.****民政局
5.****
6.****财政局
7.****社会保障局
8.****建设局
9.****农业农村局
10.****广播电视局
11.****卫生健康局
12.****管理局
13.****审计局
14.****管理局
二、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机关予以公开,****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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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