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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我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技术评审专家、环评单位、验收检测单位等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审阅了《********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形成了验收工作组意见。本项目没有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一致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没有整改事项。
****环境局穗环〔2020〕102号《****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公开《********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公示期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
1、****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3、****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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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