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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7
株环危临许决字〔2024〕04号
关于对**鑫****公司
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的行政决定
**鑫****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办理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为****,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9月27****中心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你公司限收集**市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市范围内社会源危险废物及**、**、**、**四市与**接壤的县市区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请你公司在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每月第一周结束前在全省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内完成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月报,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年报。
现场监管由******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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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