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 1 | 关于**市****公司鸿图精密压铸暨精密模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2025〕8号 | 2025年 5月30日 |
| 关于**市****公司鸿图精密压铸暨精密模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 ||||
| **市****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公司编制的《鸿图精密压铸暨精密模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与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性质与投资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内广源大道28号,地理坐标为(111 度 14 分 52.833 秒,23 度 20 分 23.539 秒)。项目总投资 7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00万元,占总投资的 4.29%。 (二)建设内容 项目在现有熔化车间C栋内更新改造熔炼工序,新增 2 套熔炼设备(每套含 45t 熔炼炉、20t 精炼炉、15t 精炼炉、20t 保温炉及 600 型铝灰渣处理系统),淘汰原有部分熔炼炉及炒灰机,保留 1 台 1t 和 1 台 2t 熔炼炉作为备用。项目不新增用地,生产规模保持年产铝合金压铸件 2.5 万吨不变。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已获****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处理 1.有组织废气:每套熔炼设备废气配套 “重力沉降室 + 高效布袋除尘器” 处理,通过 2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颗粒物、SO、NO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燃气炉” 限值(颗粒物 30mg/m3、SO100mg/m3、NO400mg/m3);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6mg/m3)。 2.无组织废气:加强车间密闭,铝灰渣处理等环节通过负压收集、喷淋降尘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NO、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 1.0mg/m3、NO0.12mg/m3、氟化物 20μg/m3);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限值(5mg/m3)。 (二)废水处理 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三)噪声控制 1.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低噪声熔炼炉、风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如安装减振垫、封闭车间),从声源降低噪声。 2.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保养设备,确保设备良好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噪声异常增大。 3.利用厂房进行隔声,通过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厂界东面、南面、西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昼间 65dB (A)、夜间 55dB (A)),北面临近广源大道执行 4 类标准(昼间 70dB (A)、夜间 55dB (A))。 (四)固废处理 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危险废物:二次铝灰、布袋收尘灰、更换废布袋、废机油、含油废抹布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 202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不得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危险废物收集后要放置于危废暂存间保存;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危险废物应标识有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特性、产生日期、危险程度等信息。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 2025年5月30日 |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