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乌项目机电工程(智慧高速部分)技术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服务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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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乌项目机电工程(智慧高速部分)技术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服务

第1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招标人荣乌项目机电工程(智慧高速部分)技术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服务(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该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本补遗书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第五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一、项目清单”中两个标段的需求顺序编制有误,现将两个标段的需求进行互换。即标段1-数据孪生平台内容为:管理模块、可视化、对外服务接口。标段2-物联中台、数据接口内容为:物联感知平台及协议接入、数据中台及数据治理、仿真数据接口。

2.对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分项报价表”下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以附件为准。标书代写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1.1.1、11.1.2、11.1.4、11.1.5、11.1.7、11.1.9条规定乙方违约金额是合同金额的30%或50%,以及合同金额的0.5%/日。第11.2.1条规定甲方违约金额是合同金额的20%,以及合同金额的0.05%/日。

为了体现甲乙双方的对等责任,建议将双方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一致,统一调整为 20%或 30%,以及 0.5%或 0.05%。

回复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问题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2.2、12.4条,甲方可以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且合同以任何原因解除,乙方应立即退回全部甲方已支付费用。

该条款使得乙方处于绝对劣势地位,乙方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建议删除这两个条款。

回复2:第12.2条修改为: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第12.3条修改为:当本合同因12.1约定的原因解除时,乙方应于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解除日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甲方,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甲方要求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并证明该销毁情况。

第12.4条作删除处理。

请各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5年05月31日前通过“****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招标人:****

202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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