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同意****社区8组4.819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2116公顷,园地1.1114公顷,林地2.0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75公顷)、0.217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以上批准转为的建设****社区7、8组农村集体的农用地7.835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9591公顷,林地1.3143公顷,其他农用地1.5617公顷)、建设用地0.3629公顷、未利用地0.6668公顷,合计13.9026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将0.6600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308公顷,园地0.0180公顷,林地0.5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1.1601公顷本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7227公顷,由****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领取时间和批准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政府
批准文号:****
领取时间:2025年1月17日
批准项目名称:******水库工程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被征地村组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社区7组拟征收土地6.9681公顷,其中农用地6.1953公顷,建设用地0.2047公顷,未利用地0.5681公顷。
(二****社区8组拟征收土地6.9345公顷,其中农用地6.4597公顷,建设用地0.1582公顷,未利用地0.31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规〔2023〕1号)规定标准执行。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 耕地 |
6.1707 |
30.3 |
45.45 |
| 园地 |
1.1114 |
||
| 林地 |
3.3237 |
||
| 草地 |
0 |
||
| 其他农用地 |
2.0492 |
||
| 建设用地 |
0.3629 |
||
| 未利用地 |
0.8847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实行社保安置。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县域内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外的房屋拆迁户,****基地建房。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服务中心****政府具体实施。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095。
地址:**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