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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0MAC9J80R35 | 建设单位法人:石佩珍 |
| 石科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区 |
| **市**区中和乡中和村孙头坡 |
| 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区 **市**区中和乡中和村孙头坡 |
| 经度:107.89466 纬度: 23.****2167 | ****机关:******行政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06 |
| 南审邕环建〔202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00MAC9J80R35001Y |
| 2024-06-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 93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0MAC9J80R3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00MAC9J80R3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118936M | 竣工时间:2024-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6-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1990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木炭4000吨(第一阶段) |
| 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分阶段验收,第一阶段不建设切割、破碎、筛分、制棒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切割整理:项目原料为废树枝、废木材,废树枝来源于当地果园内的废树枝,废木****加工厂的废木材,通过汽车运输进厂后堆存于原料堆场,建设单位拟在厂区南面建设原料堆场(钢架结构+顶棚);原料装卸和储运过程少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在原料堆场旁进行简单的人工切割整理,如废树枝上的树叶,需人工进行摘取整理。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颗粒物、噪声和固体废物(树叶)。 (2)破碎、筛分:采用铲车将形状尺寸不规则的原料(废树枝、废木材)送入破碎机破碎,破碎料采用密闭式皮带输送机送入筛分机进行筛分,筛选出直径6mm以下的颗粒(直径6mm以上的颗粒重新进行破碎)。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颗粒物和机械噪声。 (3)制棒:制棒机主要由电机、壳体、压力轴承、螺旋推进器、成型筒、加热圈、折棒器、烟筒、皮带轮、电流表、电压表、温控表等器件组成。运作方式主要是将筛分出的原料通过封闭式螺旋上料机提升均匀送到制棒机,在电机的带动下,推进器高速旋转,用自身的螺旋将原料带入成型筒,成型筒通过加热圈加热(约250℃~280℃),使原料中的纤维、木质素软化,黏合能力增强,再加之螺旋推进器的高强度挤压,最终实现成型,形成炭棒,本项目成型过程中不采用黏合剂。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颗粒物和噪声。 (4)炭化:本项目采用的炭化窑为地上式,单个炭化窑形态为下部分圆柱形、上部分半球形,单个窑宽4.8m、高2.4m,共设置150组炭化窑,各窑由中间公用烟道连接,炭化时间约10d。本项目采用的炭化窑为新型环保型快速炭化窑,炭化窑窑底及四周窑墙均采用耐火砖砌成(炭化窑内墙),外部采用红砖砌成,烟气通道上部盖耐火保温砖,起到密封不漏烟的作用。 半成品炭棒经过人工搬运至窑内码放,以达到炭化窑的最大化使用,入窑完成后需要用耐火砖对窑门洞进行封堵,封堵时预留一处点火**,使用切割整理工序产生的树叶等不需进入炭化工序的材料点火引燃窑内的半成品炭棒,之后再将点火**使用耐火砖封堵。半成品炭棒在炭化窑内通过自身缺氧燃烧产生热量,在高温环境下进行炭化。 (5)自然冷却:炭化完成后,木炭在窑内自然冷却至室温,降温时间约为12d。 (6)出窑:通过人工的方式将窑内的木炭运出,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出窑粉尘、炭化固体残渣。 (7)包装入库:按产品质量分类包装,暂存于成品仓库出售,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包装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1)原料进厂:项目原料为废树枝、废木材,废树枝来源于当地果园内的废树枝,废木****加工厂的废木材,通过汽车运输进厂后堆存于原料堆场。在厂区南面建设原料堆场(钢架结构+顶棚);原料装卸和储运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颗粒物、噪声。 (2)炭化:本项目采用的炭化窑为地上式,单个炭化窑形态为下部分圆柱形、上部分半球形,单个窑宽4.8m、高2.4m,项目(第一阶段)共设置100组炭化窑,各窑由中间公用烟道连接,炭化时间约10d。本项目采用的炭化窑为新型环保型快速炭化窑,炭化窑窑底及四周窑墙均采用耐火砖砌成(炭化窑内墙),外部采用红砖砌成,烟气通道上部盖耐火保温砖,起到密封不漏烟的作用。 原材料废树枝、废木材、废木枝和废树杈等经过人工搬运至窑内码放,以达到炭化窑的最大化使用,入窑完成后需要用耐火砖对窑门洞进行封堵,封堵时预留一处点火**,使用切割整理工序产生的树叶等不需进入炭化工序的材料点火引燃窑内的原材料,之后再将点火**使用耐火砖封堵。等在炭化窑内通过自身缺氧燃烧产生热量,在高温环境下进行炭化。 原材料废树枝、废木材、废木枝和废树杈等加热后分解得到气体(木煤气)、液体(冷凝后为木焦油、木醋液等液体)、固体(木炭)。木焦油沸点200~220℃,木醋液为低沸点物质,炭化热解过程温度为300~650℃,因此炭化过程木焦油、木醋液以气态形式存在。炭化过程产生的气体产物主要成分为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丁烷、乙烯等不能冷凝的气体,热值为15~20MJ/m3,属于中热值可燃气,其成分、热值都与城市人工煤气相似,故称为木煤气。可燃性混合气经冷凝器冷凝后,气态木焦油和气态木醋液冷凝为液态木焦油和液态木醋液,经冷凝收集到木醋液和木焦油的混合液体,不在场内对该部分木焦油、木醋液进行分离,上层混合液体作为炭化窑冷却剂,回收利用效率约为90%;剩余10%残留在冷凝器及收集管道中,定期清理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不可冷凝的气体(木煤气、烟尘)通过管道收集并进入燃烧器燃烧,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燃烧产物为CO2、水蒸气、烟尘、SO2、NOX、非甲烷总烃、CO。 (3)冷却:炭化完成后,木炭在窑内冷却至室温,降温时间约为12d。 (4)出窑:通过人工的方式将窑内的木炭运出,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出窑粉尘、炭化固体残渣。 (5)包装入库:按产品质量分类包装,暂存于成品仓库出售,此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包装材料。 |
| 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分阶段验收,第一阶段不建设切割、破碎、筛分、制棒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 项目(第一阶段)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来源于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口粉尘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粉尘统一汇集至烟气主管道,进入燃烧器燃烧+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 原料装卸和储运、木炭出窑逸散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通过及时洒水抑尘、清扫地面和厂内绿植吸附。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净化(净化效率85%以上)后向外排出。(2)废水: 项目(第一阶段)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水雾喷淋降尘用水均蒸发损耗,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鼓风机、打包机等设备噪声,主要采取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加减震垫、设备定期维护、加强绿化建设等有效的降噪措施。(4)固废: 项目(第一阶段)运营期产生的固废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包装材料、炭化残渣、初期雨水池污泥;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截至验收期间,项目(第一阶段)试生产产生的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尚未收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还未产生,因此,待收集到一定量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理。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理;化粪池产生污泥量委托环卫部门使用吸污车清掏、处理。成品环保无烟木炭经纸箱或编织袋包装后方可出售,包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废纸箱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废编织袋委托环卫部门转运处理。炭化残渣少量用于炭化窑点火引燃材料回用于生产,大部分作二级炭外售,可用作制作蚊香等综合利用。废机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4-08)产生量约为0.01t/a;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佩戴手套等劳保用品,将产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产生量约为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已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炭化窑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HW11,900-013-11)产生量约为448.6吨,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废间(6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已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0100MAC9J80R35001Y),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已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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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级化粪池出口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表2中的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 项目(第一阶段)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水雾喷淋降尘用水均蒸发损耗,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流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 | 2024年6月11日~12日现场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后废水排放监测结果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表2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
| 1 | 无组织废气(厂界上风向设置1个参照点,下风向设置3个监控点)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 原料装卸和储运、木炭出窑逸散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通过及时洒水抑尘、清扫地面和厂内绿植吸附。 | 2024年6月11日~12日现场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 2 | 燃烧器燃烧+静电除尘器处理后30 m高排气筒 | 烟(粉)尘、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SO2、NOX、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项目(第一阶段)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来源于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口粉尘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粉尘统一汇集至烟气主管道,进入燃烧器燃烧,燃烧废气经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 | 2024年6月11日~12日现场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的烟(粉)尘、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限值, SO2、NOX、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1 | 厂界四周外1m处设置4个监测点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 |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噪声,主要采取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加减震垫、加强绿化建设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对周围影响不大。 | 2024年6月11日~12日现场验收监测期间,东、西、北面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南面厂界昼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
| 1 | 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项目(第一阶段)运营期产生的固废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包装材料、炭化残渣、初期雨水池污泥;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截至验收期间,项目(第一阶段)试生产产生的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尚未收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还未产生,因此,待收集到一定量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理。 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0t/a,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理;化粪池产生污泥量为4.2t/a,委托环卫部门使用吸污车清掏、处理。成品环保无烟木炭经纸箱或编织袋包装后方可出售,包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约为1.4t/a,统一收集后废纸箱外售废品站综合利用,废编织袋委托环卫部门转运处理。炭化残渣产生量约为180t/a,炭化残渣少量用于炭化窑点火引燃材料回用于生产,大部分作二级炭外售,可用作制作蚊香等综合利用。初期雨水沉淀池容积为12立方,产生的污泥量约为0.04t/a,委托环卫部门使用吸污车清掏、处理。废机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4-08)产生量约为0.01t/a;项目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佩戴手套等劳保用品,将产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产生量约为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已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炭化窑残留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液(HW11,900-013-11)产生量约为448.6吨,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废间(6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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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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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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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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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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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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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