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3.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
3.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3.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3.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容缺 | 来源 渠道 | 申 报 须 知 | 材料 样表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2 | 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3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5 |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6 | 施工合同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8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9 |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10 | 工程项目规设计方案审批文件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1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2份(装订一份,交安监站一份,不得涂改) | |
| 12 | 建设、施工、监理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承诺书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2份(装订一份,交安监站一份) | |
| 13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承诺书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2份(装订一份,交安监站一份) | |
| 14 | 危险性较大部分分项工程清单原件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2份(装订一份,交安监站一份) | |
| 15 | 施工组织设计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原件 | |
| 16 | 现场联合踏勘意见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17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款 确认书 | 是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 |
| 18 | 工程项目明细表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2份装订一份,交安监站一份) | |
| 19 | 建筑节能计算书 | 否 | 申请人自备 | 绿****安监站 | |
| 20 | 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否 | 申请人自备 | 交给住建局建设管理股 | |
| 21 |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建筑工伤保险的凭证 | 是 | 申请人自备 | 交安监站 | |
| 22 | 水土保持方案 | 否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
提示:针对可容缺材料,申请人只须填写《个人承诺书》,并承诺在事后规定时间内补全相关材料,即可进行容缺办理。
6.1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6.2受理:通用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6.3审核:后台审批人员进行业务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准予出件;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告知。
6.4出件:对通过审核的,由综合出件窗口统一出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
7.流程图
不收费
9.1工作日及延时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2:00-13:30和17:00以后对正在受理的业务提供延时服务,直至业务办结)。
9.2错时预约服务
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提供错时服务、预约服务。
079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