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市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D区D16栋01号房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专项艾滋病防治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分标的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投标。以上事实,****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专家论证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三、 处罚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和《**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604,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零贰拾贰元伍角(¥3022.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