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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昊邦):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温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社会保障局111办公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联系电话:0870-****89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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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