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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教育中心变更地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变更及修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中心地址由“ **省**市**区建国路12号外贸大厦二楼2A铺面”变更为“ **省**市**区海府路168号金鹿大世界公寓楼二楼后排房屋(铺面)”。
二、同意******教育中心新的章程文本。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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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