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库区移民集中供水工程(一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电站库区移民集中供水工程
(一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沐府公〔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本次征收利店镇回龙村5组的0.5250公顷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规模:本次征收集体土地0.5250公顷。其中农用地0.5250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水电站库区移民集中供水工程(一期)建设。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本次征收范围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二)本次征收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局(地址:**县沐溪镇醉氧北巷2号,电话:****796)以书面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人民政府(地址:**市**县利店镇文竹街42号,电话:****008)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