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1********751612H | 建设单位法人:荆茂涛 |
| 曲俊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德** |
| **市德****中路666号 |
| 卫河干流(淇门~徐万仓)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省**市**,**省**市**县,**省**市**县,**省**市**县,**省**市**县,**省**市**县,**省**市**,**省**市** |
| 经度:114.28978,115.28473 纬度: 35.50148,36.46116 | ****机关:****环境保护部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6-19 |
| 环审〔2016〕9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028 |
| 1256.41 | 运营单位名称:****委员会****管理局 |
| 121********751612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水北方勘测****公司 |
| 911********360058T | 验收监测单位: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管理局生****研究中心 |
| 121********649442G | 竣工时间:2024-12-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forum.php?mod=viewthread tid=****888 highlight=%CE%C0%BA%D3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治理范围为卫河干流淇门至徐万仓段,治理河道长度为183km;共产主义渠淇门至老观嘴段,治理段长度为44.2km。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治理范围为卫河干流淇门至徐万仓段,治理河道长度为183km;共产主义渠淇门至老观嘴段,治理段长度为44.2km。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情况:白寺坡分洪堰、长虹渠分洪堰均调整为分洪闸+堰组合的型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施工期废污水处理措施 (1)生产废水:采用沉淀池加絮凝剂的一级单项处理方法处理生产废水。 (2)机械含油污水:设置现场处理设施,如临时车辆冲洗场地,通过地沟或蓄水池收集含油废水、进入简易处理设施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处理出水循环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或回用。 2、超标底泥弃土场污染防治措施 环评报告书要求:超标底泥全部存放于QT-Y4弃土场。弃土场底部采用土工膜防渗;弃土场上部和内外两侧各布设排水支沟一道,在放水口处用混凝土进行防护。运行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在弃土场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环评批复要求:进一步优化、合并工程沿线弃渣场规划建设方案,以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落实清运污染底泥方式以及对弃土场防渗要求,避免由于超标底泥处置不当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3、灌溉取水口补偿 (1)环评报告书要求由于清淤施工减少的河流取水量能够通过增加机井抽水量供应,但由于改变传统取水方式,需增加管网等供水设施,每个取水口补偿5000元,共计16万元。同时进一步优化该段施工工期,安排在12月-翌年3月完成,减少施工影响。 (2)环评批复要求 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时间,对受工程影响的灌溉取水口采取增加现有机井抽水量供应及给予补偿等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废污水处理措施 (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砂浆,施工期无混凝土拌和废水、砂浆加工废水产生。 (2)工程开工后,施工区均未设置统一的机械停放场。施工单位租赁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活动,机械冲洗及维修工作利用社会**完成。施工厂区无机械冲洗废水产生。 2、超标底泥弃土场污染防治措施 因工程土料场及弃土场涉及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局对接沟通,工程所有弃土场全部取消,清淤底泥在内的所有余方全部综合利用。 3、灌溉取水口影响减缓措施 清淤作业集中在12月到来年3月,期间基本无灌溉需求,未产生因改变取水方式增加管网等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清淤作业未对农业灌溉取水造成不利影响。 |
| 1、 取消施工期混凝土拌合废水处理措施、机械含油废水处理措施 原因:施工期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设置拌合系统;现场未设置机械检修和停放场。 2、取消超标底泥弃土场污染防治措施 原因:施工期间取消了取土场和弃土场(《海委关于卫河干流(淇门~徐万仓)治理工程土料场取土变更为外购商品土的批复》(海规计〔2022〕12号)、关于取消卫河干流治理工程弃土场的通知(卫建管计〔2024〕15号))。 3、无需对灌溉取水口进行补偿 原因:环评阶段考虑的补偿是因灌溉需要而增加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费用,施工期未发生该项费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 设置了19座化粪池和12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管理局生****研究中心分别于2022年7月、2024年1月对盐土庄、长虹渠、白寺坡等管理区营地的生活污水进行了监测。 |
| 1 | 防尘围栏 | 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施工期工程弃土场全部取消,不用考虑底泥弃土场的防尘围栏。施工期间通过洒水降尘防治扬尘污染。 |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管理局生****研究中心分别在2022年8月、2023年8月、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对工程施工区临近的村镇开展了环境空气污染物和臭气浓度监测工作。 |
| 1 | 噪声挡板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1类、2类 | 在堤防治理工程、险工治理及穿堤建筑物整治工程区域、施工综合加工区等场地的外围设置隔声挡板。 |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管理局生****研究中心分别在2022年8月和2023年8月对工程临近的村镇进行了噪声监测。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1、水土保持措施 环评文件要求:根据水土保持分区,分别对取土场、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区开展植被恢复及复垦措施。 2、占补平衡措施 环评文件要求: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实施“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3、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1)环评文件要求:为消减施工人员对植被和土壤的影响,要标明施工活动区,严令禁止到非施工区域活动,非施工区严禁乱采乱挖等破坏农田的行为。施工营地租用附近村镇的的民房和卫河闸所的职工宿舍,不**施工营地,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 (2)环评批复要求:施工期注意收集表层土壤,用于施工后复耕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应立即开展对弃渣场及临时占地的复植、复耕等生态修复工作。对于处置超标底泥的弃渣场,不得进行农作物种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水土保持措施 工程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场地整治、临时防护措施(苫盖、挡土袋、临时排水沟)、植物防护措施(树木种植、散播草籽),并随实体工程同时于2024年12月完工,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水土保持措施开展自主验收,并于2024年12月24完成全部96 个水土保持分部工程验收,2024年12月25日完成全部41个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分区开挖,同时保护表土,每区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植被,避免造成大面积开挖裸露面,以控制水土流失。施工期注意收集表层土壤,用于施工后复耕和植被恢复。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营地内的施工废弃物,并完成植被、景观或土地本来用途的恢复工作。 2、占补平衡措施 本工程所在地区土地**稀缺,无条件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此,建设单位按照**省及涉及县(市)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永久征收的296.33亩耕地缴纳了补充耕地费。 3、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间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在施工区内未造成不必要的植被占用和生态破坏。(2)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提高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认识。施工期无捕猎动物和砍伐植物的情况发生。 (3)各个防治分区采取了表土剥离、表土回填、全面整地等工程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了地表植被或进行了复耕。施工期取消了原有弃渣场,清淤底泥翻晒后和开挖土方一并运至综合利用点,用于附近村庄的填坑、修路等用途。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1、清淤底泥 环评文件要求:为保证污染底泥全部清除,首先利用 74kw 履带推土机推运将超标底泥集中,底泥运输必须采用密闭运输车,防止沿途撒落。镉含量超农用地标准的底泥存放于QT-Y4弃土场。弃土场底部采用土工膜防渗;弃土场上部和内外两侧各布设排水支沟一道,在放水口处用混凝土进行防护。运行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在弃土场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生活垃圾 环评文件要求:生活区按10人设1个金属垃圾桶的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并安排2名工人负责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运送****处理场集中处理。将生活垃圾简单分选,将可回收的垃圾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3、建筑垃圾 (1)环评文件要求:在施工区建设房屋后和施工结束拆除临时建筑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环评批复要求:建筑垃圾应尽量**化利用,严禁随意堆弃。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清淤底泥 清淤施工期间利用推土机推运将底泥集中,底泥运输采用密闭运输车运至综合利用点。工程所有弃土场全部取消,土石方平衡后的余方全部综合利用。结合沿岸的烧酒营村、孟庄村、柴湾、老观嘴等村镇的坑塘回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道107**境内改线工程施工等土方需求,施工单位与需求方签订了清淤土方处理利用协议,将清淤底泥在内的余方进行了综合利用。 2、生活垃圾 施工期各标施工单位在**或租用民房前设置垃圾收集桶,与临近村镇签订垃圾清运协议,并进行卫生垃圾清运台账记录,确保工地垃圾及时清运,维护好工地的环境卫生。 工程完工后,场地的房屋及临时设施均进行了场地清理,并根据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了植被恢复,场地无遗留垃圾。 3、建筑垃圾 施工单****公司、村民委员会签订外运消纳协议、消纳利用协议等,将建筑垃圾进行了处理和综合利用。产生的建筑垃圾回用于村镇生产道路填筑等。施工期弃渣未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与清淤土方全部综合利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