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B类
黄银义、兰淑琴、陈久斌、黄祖落、彭李平等代表:
《关于调出水源保护区红线内既有村庄破解民生工程瓶颈问题的建议》(第1436号)收悉。该****水利局、******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问题
近年来,****中心**的面积和人口不断增加,供水规模大幅增长,****水库、官昌水库等水源地在保障**供水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其范围经多轮实地勘察、模型测算及专家论证,并通过省、市、县三****省政府批复执行。现行划定方案具有法定效力,仅在因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确需调整、与现行的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取水口和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保护范围不能满足水质要求或出现影响供水安全等情况时,方可依法启动调整程序。当前,金涵水库等****中心**供水水源,其保护区划定的科学性已通过多年实践检验,未发现符合法定调整条件的情形,若进行调整可能影响**群众饮水安全。
二、关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原住民自建房问题
****人大对《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建设项目主要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形式的工程和设施建设。按上述释义,原住民自建房非建设项目,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规定的“禁止在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且原住民自建房项目批建,需经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部门审核,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符**源保护区保障原住民基本权利的精神。
三、关于水源地保护区内原住民的生活污水问题
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明确,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土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源地水质。
四、关于推进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村庄发展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代表们建议落实,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建设问题,我局正在收集各县(市、区)关于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工作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局、自然**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实地调研,研究草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原住民建房实施办法,探讨水源地保护区建房适用对象(如危房修缮、原址重建、房屋加层等)、宅基地建设负面清单(如禁止新增商业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申请办理流程、房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相关的污染管控要求,进一步维护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的环境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贯彻上级关于水源地保护的部署要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深入践行“保护优先”与“协调发展”生态理念,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邱春国
联 系 人:翁书立
联系电话:****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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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