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5号建议的答复

审批
福建-宁德-周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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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宁市环函〔2025〕26号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5-05-21
标 题: ****人大四次会议第1465号建议的答复
有 效 性: 有效
****人大四次会议第1465号建议的答复
宁市环函〔2025〕26号
2025-06-03 17:42


答复类别:A类

林洪棋等代表:

《关于尽快制定的建议》(第1465号)。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背景的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建筑、交通及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噪声污染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商业经营、娱乐健身、夜间施工等领域,噪声扰民现象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热切期盼通过立法解决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标准与行为规范,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依法治理噪声污染,切实保障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只有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噪声污染管控,才能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我们深刻认识到,制定《**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于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已开展的工作

****人大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我局承担《**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2024年12月,形成《**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牵头向各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12月30日,我局将****市政府审查。

2025年1月9日,****司法局前往**县、**市开展立法调研;2月20日,市司法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座谈会,****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政协委员参会;4月11日,****司法厅会议室召开《**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专家学者开展专家论证;4月26日,****司法局前往**省**市考察学习;根据征求意见、调研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收到的意见建议,****司法局对《**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复核稿);4月30日,市司法局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复核稿)发送市直有关单位复核,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中。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共5章37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政府有****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职责;第二章污染防治第(8-17条),主要规定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18-26条),****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健全举报机制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7-35条),梳理了责任主体违反《**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工停产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36-37条),规定了午间和夜间的具体时间段、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条例》实施日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建立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监管、监测能力,持续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时掌握噪声污染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加强联动,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联动体系,常态化召开部门座谈、交流会,明确各部门职责,相互学习、探讨法律法规,共同协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三是严格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噪声扰民问题,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切实解决城市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感谢您对**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领导署名:陈昌济

联 系 人:吴卫平

联系电话:****117

****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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