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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904931B | 建设单位法人:张靖 |
| 孟建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回族自治区 |
| **石****工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区 |
| ****年产120万吨兰炭技改扩建工程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35-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21-C2521-炼焦 |
| 建设地点: | **回族自****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 |
| 经度:106.****75000 纬度: 39.****80556 | ****机关:****管理委员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0-30 |
| 宁平工管环复〔2020〕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6********904931B001P |
| 2023-11-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056.1 |
| 1315.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6********904931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6********221778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6********2217782 | 竣工时间:2023-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d.jsp?id=56 id=56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8台15万吨/年炭化炉、备煤生产线1条、筛焦生产线1条、焦油罐区、循环氨水罐区、贮煤棚等,其中炭化炉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包括5台15万吨/年炭化炉及配套煤气净化设施,二期工程包括3台15万吨/年炭化炉及配套煤气净化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8台15万吨/年炭化炉、备煤生产线1条、筛焦生产线1条、焦油罐区、循环氨水罐区、贮煤棚等,其中炭化炉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包括5台15万吨/年炭化炉及配套煤气净化设施,二期工程包括3台15万吨/年炭化炉及配套煤气净化设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经筛分后的合格入炉煤(粒径为10~120mm的块煤)用胶带机卸入炉组上部的贮煤仓,经带有卸料车的胶带机、煤阀和辅助煤箱装入直立炉内。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每30min打开煤阀向直立炉内自动加煤1次。加入直立炉的块煤自上而下移落,与高温气体逆流接触。炭化室的上部为预热段,块煤在此段被预热到360~400℃;接着进入炭化室中部的干馏段,块煤在此段被加热到680~720℃,并被干馏为兰炭;兰炭通过炭化室下部的冷却段时,与废水喷成雾状和冷却段温度高达五六百摄氏度需要降温的兰炭接触,降低了兰炭温度的同时,废水部分被汽化,然后在炉内直接被燃烧掉。相比较废水泡焦的方式,兰炭携带的污染物大大减少。需要量之外的其他废水不参与熄焦,直接被汽化焚烧。由于废水里所含化合物大多数是易燃物和可燃物,燃烧过程也“处理”掉了大部分有机物。其余的随煤气再利用参与二次燃烧,燃烧后排放物会进行煤气净化处理。 兰炭经排焦口冷却至50~80℃左右,再由刮焦机刮出后,进行筛分、入库。煤料炭化过程中产生的水煤气经上升管、桥管进入集气槽,120℃左右的水煤气在桥管和集气槽内经循环氨水喷洒被冷却至80℃左右。粗煤气和冷凝液送至煤气净化工段。炉体加热依靠净化后的一部分煤气和由空气风机鼓入的助燃空气燃烧产生的高温废气通过布气孔进入炭化室,利用高温废气的热量将煤料干馏。 本工段设计处理水煤气总量为21.78×108Nm3/a。八座干馏炉分成二组分别配置净化回收系统,并设置循环氨水水罐(四座干馏炉一组)。 本项目内热式直立炭化炉配套的煤气净化工段采用间一直冷相结合的工艺,从炉顶来的80℃左右的粗煤气,经气液分离器,进入直冷塔底部。冷却后的煤气从直冷塔上部进入横管冷却器上段,用循环水冷却至40~45℃;再进入横管冷却器下段,用低温循环水冷却至25~30℃。再进入电捕焦油器,把煤气携带的焦油、粉尘吸附回收,回收率达98%,通过电捕处理后的煤气纯净度很高,热值1700~2000kcal/Nm3。经去焦油渣后完全满足工业用气的要求。净化后煤气通过煤气风机加压后,一部分返回炭化炉加热燃烧,剩余煤****电厂作为燃料使用。 从气液分离器分离出来的焦油、氨水混合液自流到热环氨水焦油分离池。从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内出来的循环氨水用热环氨水循环泵送回桥管、集气槽喷洒冷却煤气。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底部的焦油用焦油中间泵送至焦油储罐。 在初冷塔内煤气由下向上流动,与喷淋下来的氨水密切接触而得到冷却。聚集在塔底的喷洒液及冷凝液自流回冷环氨水焦油分离罐。从冷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内出来的澄清氨水用冷环氨水循环泵送往初冷塔顶部喷洒。分离罐底部的焦油和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分离出的焦油一起经焦油中间泵送至焦油储槽。 初步冷却后的煤气从初冷塔上部进入横管冷却器,煤气由横管冷却器顶部进入其内的管间流道,与管内冷却水(循环水、低温循环水)逆向流动(冷却水冷却后再循环使用),经冷却后自横管冷却器底部排出。煤气冷却时生成的冷凝液集于横管冷却器底部,排入横管冷却器水封槽中。 从干馏炉炉底通过水封槽刮板机排出的兰炭因水份较高需要进行干燥,采用刮板式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烘干所需热量由干馏炉自产剩余煤气燃烧供给。烘干后的兰炭进入中间贮焦仓储存,贮焦仓兰炭由皮带运输机运送到筛焦楼进行筛分,将兰炭筛分为小块(<5mm)、中块(5~100mm)、大块(>100mm)三种粒度等级的成品焦,成品焦分别由皮带运输机送到各自的焦场堆放,小块焦设储焦棚储存。 每座干馏炉设置中间贮焦仓(共8套),设置二套皮带运输、筛焦和储焦系统。皮带运输机运输烘干后的兰炭,采用皮带宽度650mm,运输能力100吨/时的皮带运输机,布置在地沟内。兰炭筛分采用双层振动筛,生产能力120吨/时。 | 实际建设情况:经筛分后的合格入炉煤(粒径为10~120mm的块煤)用胶带机卸入炉组上部的贮煤仓,经带有卸料车的胶带机、煤阀和辅助煤箱装入直立炉内。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每30min打开煤阀向直立炉内自动加煤1次。加入直立炉的块煤自上而下移落,与高温气体逆流接触。炭化室的上部为预热段,块煤在此段被预热到360~400℃;接着进入炭化室中部的干馏段,块煤在此段被加热到680~720℃,并被干馏为兰炭;兰炭通过炭化室下部的冷却段时,与废水喷成雾状和冷却段温度高达五六百摄氏度需要降温的兰炭接触,降低了兰炭温度的同时,废水部分被汽化,然后在炉内直接被燃烧掉。相比较废水泡焦的方式,兰炭携带的污染物大大减少。需要量之外的其他废水不参与熄焦,直接被汽化焚烧。由于废水里所含化合物大多数是易燃物和可燃物,燃烧过程也“处理”掉了大部分有机物。其余的随煤气再利用参与二次燃烧,燃烧后排放物会进行煤气净化处理。 兰炭经排焦口冷却至50~80℃左右,再由刮焦机刮出后,进行筛分、入库。煤料炭化过程中产生的水煤气经上升管、桥管进入集气槽,120℃左右的水煤气在桥管和集气槽内经循环氨水喷洒被冷却至80℃左右。粗煤气和冷凝液送至煤气净化工段。炉体加热依靠净化后的一部分煤气和由空气风机鼓入的助燃空气燃烧产生的高温废气通过布气孔进入炭化室,利用高温废气的热量将煤料干馏。 本工段设计处理水煤气总量为21.78×108Nm3/a。八座干馏炉分成二组分别配置净化回收系统,并设置循环氨水水罐(四座干馏炉一组)。 本项目内热式直立炭化炉配套的煤气净化工段采用间一直冷相结合的工艺,从炉顶来的80℃左右的粗煤气,经气液分离器,进入直冷塔底部。冷却后的煤气从直冷塔上部进入横管冷却器上段,用循环水冷却至40~45℃;再进入横管冷却器下段,用低温循环水冷却至25~30℃。再进入电捕焦油器,把煤气携带的焦油、粉尘吸附回收,回收率达98%,通过电捕处理后的煤气纯净度很高,热值1700~2000kcal/Nm3。经去焦油渣后完全满足工业用气的要求。净化后煤气通过煤气风机加压后,一部分返回炭化炉加热燃烧,剩余煤****电厂作为燃料使用。 从气液分离器分离出来的焦油、氨水混合液自流到热环氨水焦油分离池。从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内出来的循环氨水用热环氨水循环泵送回桥管、集气槽喷洒冷却煤气。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底部的焦油用焦油中间泵送至焦油储罐。 在初冷塔内煤气由下向上流动,与喷淋下来的氨水密切接触而得到冷却。聚集在塔底的喷洒液及冷凝液自流回冷环氨水焦油分离罐。从冷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内出来的澄清氨水用冷环氨水循环泵送往初冷塔顶部喷洒。分离罐底部的焦油和热环氨水焦油分离罐分离出的焦油一起经焦油中间泵送至焦油储槽。 初步冷却后的煤气从初冷塔上部进入横管冷却器,煤气由横管冷却器顶部进入其内的管间流道,与管内冷却水(循环水、低温循环水)逆向流动(冷却水冷却后再循环使用),经冷却后自横管冷却器底部排出。煤气冷却时生成的冷凝液集于横管冷却器底部,排入横管冷却器水封槽中。 从干馏炉炉底通过水封槽刮板机排出的兰炭因水份较高需要进行干燥,采用刮板式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烘干所需热量由干馏炉自产剩余煤气燃烧供给。烘干后的兰炭进入中间贮焦仓储存,贮焦仓兰炭由皮带运输机运送到筛焦楼进行筛分,将兰炭筛分为小块(<5mm)、中块(5~100mm)、大块(>100mm)三种粒度等级的成品焦,成品焦分别由皮带运输机送到各自的焦场堆放,小块焦设储焦棚储存。 每座干馏炉设置中间贮焦仓(共8套),设置二套皮带运输、筛焦和储焦系统。皮带运输机运输烘干后的兰炭,采用皮带宽度650mm,运输能力100吨/时的皮带运输机,布置在地沟内。兰炭筛分采用双层振动筛,生产能力120吨/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密闭车间、布袋除尘、密闭炭化炉及煤气净化设置、喷雾抑尘等方式处理,本项目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①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备煤车间筛煤粉尘、筛焦车间筛焦粉尘。筛煤工序位于密闭备煤车间内,原煤通过密闭皮带输送器至振动筛进行筛分,产生的煤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P1)高排气筒排放;筛焦工序位于密闭筛焦车间,兰炭通过密闭皮带输送器至振动筛进行筛分,产生的焦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P2)高排气筒排放。筛煤、筛焦粉尘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6特别排放限值。 ②无组织废气:项目贮煤棚采用封闭式煤棚,并设置喷雾抑尘设施抑制装煤粉尘散逸;备煤车间采用封闭式车间,并设置喷雾抑尘设施抑制粉尘散逸;筛焦车间采用封闭式车间,并设置喷雾抑尘设施抑制粉尘散逸;炭化及净化区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并芘,项目炭化炉及配套煤气净化装置采用全密闭系统,兰炭尾气(炉内废气+水煤气)通过****电厂使用并处理旁放,炉顶煤仓采用双室双闸进料,可抑制炉顶装煤粉尘及炉内废气散逸。处理后,无组织废气排放及企业厂界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相关限值。 (2)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剩余氨水和生活污水。项目剩余氨水为项目煤气净化产生的少部分循环氨水(密闭循环系统的喷淋水吸收了炭化炉炉气中的氨,故称循环氨水),循环氨水在密闭循环氨水罐组内经逐级溢流沉淀并循环使用,采用低水分熄焦技术,将剩余氨水雾化后喷入密闭排焦箱内与高温焦炭接触降温,产生的废气引入炭化炉内焚烧处理,并随炭化炉炉气****电厂使用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站预处理后,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排****基地接管标****基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振动筛、风机、循环泵、焦油泵等高噪声设备,针对不同噪声源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减振及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收集的煤粉尘、筛焦粉尘和焦油渣和生活垃圾。煤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作为项目副产品出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设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焦粉尘及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焦粉尘使用危废专用容器盛装,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处置;焦油渣通过回配系统及人工清理可掺入原煤进行兰炭生产,无害化处理;****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筛煤环节位于密闭备煤车间内,原煤通过密闭皮带输送器至振动筛进行筛分,产生的煤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炭化炉内采用负压设施引导炭化室内水煤气、废气进入桥管,进入煤气净化系统,降低装煤粉尘、炉内废气散逸。收集的废气在密闭循环体系内,通过炭化炉煤气排出口,与水煤气一同通过****电厂,****电厂燃料使用,产生的废气经过“石灰石-石膏”脱硫处理后达标排放。筛运工段位于密闭筛焦车间,主要包括筛焦楼、储焦场,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筛焦位于密闭筛焦车间,兰炭通过密闭皮带输送器至振动筛进行筛分,产生的煤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卸煤环节设置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1套;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剩余氨水和生活污水。项目剩余氨水为项目煤气净化产生的少部分循环氨水(密闭循环系统的喷淋水吸收了炭化炉炉气中的氨,故称循环氨水),循环氨水在密闭循环氨水罐组内经逐级溢流沉淀并循环使用,采用低水分熄焦技术,将剩余氨水雾化后喷入密闭排焦箱内与高温焦炭接触降温,产生的废气引入炭化炉内焚烧处理,并随炭化炉炉气****电厂使用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站预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排****基地接管标****基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振动筛、风机、循环泵、焦油泵等高噪声设备,针对不同噪声源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减振及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备煤工段(主要为贮煤场、受煤坑)产生的煤尘,采用密闭煤棚、车间、布袋除尘设施及加压喷雾装置喷雾降尘后,收集的煤尘为272.9t/a,主要成分为煤。收集的煤尘与粉煤混合,作为项目副产品进行外售。筛焦楼焦炭振动筛环节收集的焦粉尘(颗粒物)为69.8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5),焦粉尘不属于危险废物,故本项目焦粉尘回掺原煤综合利用。本项目焦油渣产生量为1200t/a,残留焦油渣产生量为8.4t/a,该部分焦油渣须每年进行人工清理,使用危险废物专用容器盛装,并运输至危废暂存库进行暂存。可以通过氨水分离槽底部焦油渣出口进入密闭管道中排出的焦油渣为1191.6t/a,通过氨水分离槽底部焦油渣出口进入密闭管道中,使用动力泵输送至焦油渣排口,并使用危险废物专用容器盛装,运输至厂区危废暂存库进行暂存。暂存处理的焦油渣应统计并做好危废管理台账。焦油渣输送过程中,应注意输送管道和接口处的密闭性,定期检查并维护相关设施,杜绝输送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暂存的焦油渣定期掺入原煤进行兰炭生产,无害化处理不外排。项目劳动定员20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33t/a,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卸煤环节设置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1套;原无组织废气排放方式变为有组织排放方式,属于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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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卸煤坑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9mg/m3,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筛煤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 筛煤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5mg/m3,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筛焦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 筛焦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5mg/m3,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要求 | |
| 4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 / | 厂界四周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15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09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607mg/m3、苯并[a]芘未检出,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 | |
| 5 | 炭化炉炉顶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 / | 炭化炉炉顶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66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42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77mg/m3、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为7.0×10-3μg/m3,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 |
| 1 | 破碎机、振动筛、泵类、风机、输送机等设备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入室、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 项目厂界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昼间最大值为62dB(A),夜间最大值为52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 1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煤粉、筛焦粉尘和焦油渣和生活垃圾。煤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作为项目副产品出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设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焦粉尘及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焦粉尘使用危废专用容器盛装,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处置;焦油渣通过回配系统及人工清理可掺入原煤进行兰炭生产,无害化处理;****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生活垃****园区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粉煤灰,与煤粉混**为副产品外售;危险废物为焦油渣,使用动力泵输送至焦油渣排口,并使用危险废物专用容器盛装,运输至厂区危废暂存库进行暂存;筛焦楼焦炭振动筛环节收集的焦粉尘(颗粒物)参入原煤回炉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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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