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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87258XD | 建设单位法人:刘相国 |
| 谢国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镇雅园村 |
| **市****水电站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8-水力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3-D4413-水力发电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项目位于**县**镇 |
| 经度:104.55464 纬度: 33.61499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08-07-01 |
| 甘水利水保发〔2007〕1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4000 |
| 1663.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6********87258X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泽****公司 |
| ****0102MABNEF4P5W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71WF4F42 | 竣工时间:2015-01-01 |
| 2025-03-17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17 |
| 2025-05-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站:https://www.****.com/gs/detail/2?id=50506bZUFe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站项目为低坝(闸)****电站,****电站属III等中型工程,厂房内布置混流式机组3台,单机容量为17MW,总装机容量51MW。由引水枢纽、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三部分组成,设计水头29m,引水流量202.5m3/s,水库正常蓄水位1198.5m,多年平均发电量为2.043亿kw﹒h,年利用小时数4006h,保证出力7.824MW。 | 实际建设情况:****电站项目为低坝(闸)****电站,****电站属III等中型工程,厂房内布置混流式机组3台,单机容量为17MW,总装机容量51MW。由引水枢纽、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三部分组成,设计水头29m,引水流量202.5m3/s,水库正常蓄水位1198.5m,多年平均发电量为2.043亿kw﹒h,年利用小时数4006h,保证出力7.824MW。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站为低坝(闸)****电站,电站没有灌溉、航运、防洪等综合利用要求,开发任务是发电,以满足**省**市电网持续、高速增长的电力、电量需求。工程主要由枢纽,引水发电系统、水库、厂房及发电建筑物组成。 | 实际建设情况:****电站为低坝(闸)****电站,电站没有灌溉、航运、防洪等综合利用要求,开发任务是发电,以满足**省**市电网持续、高速增长的电力、电量需求。工程主要由枢纽,引水发电系统、水库、厂房及发电建筑物组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投资1680.32万元(含水土保持费用1555.76万元)足额及时到位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报告书》(报批本)提出的施工期及运行期废水处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绿化等各项环保措施及生态防护治理措施,发挥不保投资环境效益,以使工程建设及运行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工程总占地36.70hm2,其中,大坝枢纽、发电厂区、引水明渠、生活管理区等永久性占地12.61hm2(其中占用耕地7.26hm2);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料场、渣场等临时占地24.09hm2。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计121.59万m3,利用89.72万m3,弃渣31.87万m3。****砂石场2处、弃渣场3处、块石料场1处。 工程建设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施工期的生态防护与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特别是料场、弃渣场、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 工程引水枢纽、引水明渠、引水隧洞上段土石方开挖弃渣用于上游1号砂石料场开采后回填和水塘回填,1#施工支洞渣场用于处置引水隧洞中段土石方开挖弃道,电站尾水右岸高漫滩弃渣场用于处置引水隧洞下段、调压井、电站厂房、尾水等土石方开挖弃渣,工程区耕地**紧缺、工程占用耕地较多,渣场后期必须进行复耕处理,以补偿耕地占用。同时,工程必须在库区采取防护措施,保护耕地不被淹没;在浸没地段采取耕地抢高处理,防止耕地浸没。 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按《报告书》(报批本)要求,做好料场,渣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料场、渣场表层土经剥离后单独堆放,并采取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取料及弃渣结束后,用于复耕。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弃渣场、料场布局和恢复措施,弃渣必须首先用于料场整地恢复、耕地拾高处理。 料场开采结束后,必须结合周边地形予以整地恢复,不得遗留取料坑、弃土(渣)堆。 所有弃渣必须运至弃渣场集中处置,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弃渣场的水土保持和复垦,防止因边坡不稳定而产生泥石流、滑坡灾害。 严禁将弃渣倾入河道,防止河道淤塞。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与植被恢复、复耕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行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妥善处置。 六、工程区地处水功能Ⅱ类区,工程施工期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排水约269m3/d,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排放约77m3/d,车辆冲洗废水约10m3/d,生活污水产生量约8.40m3/d。工程建设中必须按《报告书》(报批本)所提措施及要求,做好砼骨料加工废水、混凝土拌和废水、含油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废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再利用、周边区域绿化及道路降尘等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严禁在河道内冲洗车辆、进行洗沙、采沙等生产活动。 工程运行期产生生活污水0.84m3/d,该部分污水必须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用水,不得排入水体。 七、电站建设期间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配设专人负责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施工期,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是本工程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应设立环保专职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责任,配设专人负责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质量。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越界进行任何生产生活活动。对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在工程完工后,应结合周边环境、植被覆盖状况予以及时恢复。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工程的建设、运行不得影响、破坏当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 八、****电站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104m3/s,电站设计引水流量202.5m3/s。电站建成后,****电厂房之间将会形成7.5km的减水河段。减水河段必须保证最小生态基流10.4m3/s,以保护减水河段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影响。主体工程设计中必须设置不受人为控制、保障10.4m3/s生态基流的下泄水工程设施和监测设施(不得采用提升排沙闸措施),不允许断流。 ****电站取水量根据河道天然来水量保证率为85%进行设计,经电站引水发电后,12月至翌年1月下泄流量小于生态需水量,电站必须对设计引水流量或装机作相应调整,保证生态需水足量下泄。同时,根据下游生态用水和**业生产用水需求,调整电站运行方式,适时加大下泄水量。电站运行必须遵从“电调服从水调”、优先保证生态用水的原则。 对因电站建设受影响的减水河段上站村农灌提灌站、砖铺村引水渠道等农业灌溉取水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并在电站下闸蓄水前予以建设完成。 制定蓄水期下泄水措施,以保护下游河段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生态环境质量、人畜用水和**业用水不受影响,不允许断流。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当地环境质量不受影响。对运行期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落实必需的投资,电站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二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十、工程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工程承包总合同,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质量。 十一、电站建成后,河流生境会片段化,为加强水生生物的保护、节约水生生物保护费用,应按农业部门关于该河段水生生物保护规划要求,落实资金,建设水生生物保护设施。 十二、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监控报警、应急机制,确保电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 十三、落实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建立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档案,作为该工程环境管理、环保专项验收的依据之一。 十四、****环保局、****环保局应做好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环境监管工作。 十五、工程建设内容或环保措施发生变更时,须报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六、工程建成发电前,****环保局申请该工程的试运行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试运行。同时,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在试运行三个月内须向我局申请进行该工程的环保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严格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本次验收调查阶段,项目实际总投资4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63.1万元(含水土保持费用1537.4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3.8%。,落实了《报告书》(报批本)提出的施工期及运行期废水处理、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绿化等各项环保措施及生态防护治理措施。 本次验收调查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4.77hm2。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包括生产管理区、取水枢纽及引水系统等共12.10hm2;工程临时占地(包括临建设施区、施工道路区、砂石料场2处、渣场3处等)共22.67hm2。占地类型均为河滩地或荒地,不占用耕地。项目实际建设过程实际未设置块石料场,施工道路尽量利用原有现状道路,故项目实际占地较环评阶段减少。 根据工程区具体情况及《**省**市****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报告》工程土石方开挖总计126.50万m3,利用78.26万m3,弃渣31.43万m3。工程共设置混凝土骨料场、块石料场各一处、弃渣场3处。 工程建设中主体工程和施工期的生态防护、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同时实施,料场、弃渣场、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 工程引水枢纽、引水明渠、引水隧洞上段土石方开挖弃渣用于上游1号砂石料场开采后回填和水塘回填,1#施工支洞渣场用于处置引水隧洞中段土石方开挖弃道,电站尾水右岸高漫滩弃渣场用于处置引水隧洞下段、调压井、电站厂房、尾水等土石方开挖弃渣,项目渣场已进行复耕处理用。工程在库区采取防护措施,周边耕地未被淹没。 工程建设中已严格按《报告书》(报批本)要求,做好了料场、渣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料场、渣场表层土经剥离后单独堆放,并采取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取料及弃渣结束后,用于复耕。 优化了施工设计,弃渣首先用于料场整地恢复、耕地拾高处理。 料场开采结束后,已结合周边地形整地恢复,未遗留取料坑、弃土(渣)堆。 施工产生所有弃渣均运至弃渣场集中处置,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到了弃渣场的水土保持和复垦。 施工过程未将弃渣倾入河道。已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与植被恢复、复耕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行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均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 施工期砂石骨料加工废水、混凝土搅拌和系统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含油废水隔油处理后循环利用于场地及道路洒水;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净化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洒水,不外排,旱厕粪便由当地农户清掏作为农家肥使用。 施工期间未在河道内进行冲洗车辆、进行洗沙、采沙等活动。 工程运行期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区域的绿化等生态用水。 施工期间定期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配设专人负责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设中设立环保专职机构,配设专人负责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未越界进行任何生产生活活动。施工结束后已结合周边环境、植被覆盖状况对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施工过程未随意排放污染物,工程的建设、运行对当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为保证下游河段的生态用水,水电站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闸口泄放)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现状生****水利厅下发的(甘水**发[2017]370号)文件中****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丰水期不小于12.09m3/s,枯水期不小于9.49m3/s)(具体见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截图及附件文件),电站建成至今未发生过断流情况;电站每年定期清理库区淤泥,为底栖动物、浮游生物及鱼类生长和繁殖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电站引水发电,12月至翌年1月下泄流量小于生态需水量,电站对设计引水流量或装机作相应调整,保证生态需水足量下泄。同时,根据下游生态用水和**业生产用水需求,调整电站运行方式,适时加大下泄水量。电站运行遵从“电调服从水调”、优先保证生态用水的原则。 对因电站建设受影响的减水河段上站村农灌提灌站、砖铺村引水渠道等农业灌溉取水设施,进行了专项设计,于电站下闸蓄水前予以建设完成。 制定了蓄水期下泄水措施,以保护下游河段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生态环境质量、人畜用水和**业用水不受影响,不允许断流。 严格落实了施工期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了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电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二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工程建设将环境保护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工程承包总合同,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已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为保证下游河段的生态用水,水电站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闸口泄放)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现状生****水利厅下发的(甘水**发[2017]370号)文件中****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丰水期不小于12.09m3/s,枯水期不小于9.49m3/s)(具体见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截图及附件文件),电站建成至今未发生过断流情况;电站每年定期清理库区淤泥,为底栖动物、浮游生物及鱼类生长和繁殖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水电站建成至今暂未进行过增殖放流工作,现已****养殖场签订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合同见附件),计划采购重口裂腹鱼1000尾,于2025年7-8****水文站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维护种群遗传物质的多样性。 建设单位已制定风险监控报警、应急机制,确保电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 ****电站施工期间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的环境监测工作,2023年委托委托******公司****电站开发河段白****河水环境质量及声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验收之后将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环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详见章节6.4。 项目建设及****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的监督管理,施工及运营过程未受到通报、处罚。 项目建设内容及环保措施较环评阶段未发生重大变动。 项目建设到运营过程各节点均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
| 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工程任务、运行方式较环评阶段一致未发生变化,项目工程组成、工程特性、永久占地情况、环保投资较环评阶段基本一致,仅临时占地较环评阶段稍有减少,项目实际建设过程实际未设置块石料场,施工道路尽量利用原有现状道路,故项目实际占地较环评阶段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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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 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水电站生活污水水质经经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用于厂区及周边区域的绿化用水,对环境影响较小 |
| 1 | 基础减震+建筑隔声+低噪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表1中2类 | 基础减震+建筑隔声+低噪设备 | 由监测结果可以看出,水电站厂房厂界噪声监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水电站两侧雅园村居民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
| 1 | 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按《报告书》(报批本)要求,做好料场,渣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料场、渣场表层土经剥离后单独堆放,并采取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取料及弃渣结束后,用于复耕。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弃渣场、料场布局和恢复措施,弃渣必须首先用于料场整地恢复、耕地拾高处理。 料场开采结束后,必须结合周边地形予以整地恢复,不得遗留取料坑、弃土(渣)堆。 所有弃渣必须运至弃渣场集中处置,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弃渣场的水土保持和复垦,防止因边坡不稳定而产生泥石流、滑坡灾害。 严禁将弃渣倾入河道,防止河道淤塞。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与植被恢复、复耕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行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妥善处置。 | 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期产生生活垃圾进行了集中堆放和收集,并配备了垃圾清运车定期将生活垃圾运至**县渣场统一处置;施工过程中弃渣排放到指定的渣场,并对渣场进行初步平整,截止目前项目施工期所有弃渣场均已完成土地平整和复垦工作。 项目运行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置;项目机组检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公司处置。 |
| 1 | ①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电站大坝的维护管理,加强枢纽、厂房、生活区及重点水土流失防护区的绿化;水库正常蓄水后,要求对13km长的库岸进行加固和植栽库岸防护林,共设计整地面积32010m2,栽植柏木21340株。 ②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落实蓄水初期下泄水措施,以保护下游河段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生态环境质量、人畜用水和**业用水不受影响,不允许断流;在水库上下游投放人工培养和引进的青、草、鲢、鳙等鱼。 加大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司职工及周边群众保护水生生物(主要是鱼类)的意识,为切实做好鱼类的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积极配合环保、渔政部门开展鱼类的保护工作。 | 电站管理区、生活区已进行了绿化;及时进行了迹地恢复,并通过植草种树,使本区域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和改善。部分库岸设置了浆砌石挡墙,栽植了柏木;为保证下游河段的生态用水,水电站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闸口泄放)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现状生****水利厅下发的(甘水**发[2017]370号)文件****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丰水期不小于12.09m3/s,枯水期不小于9.49m3/s)(具体见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截图及附件文件);电站每年定期清理库区淤泥,为底栖动物、浮游生物及鱼类生长和繁殖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水电站建成至今暂未进行过增殖放流工作,现已****养殖场签订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合同见附件),计划采购重口裂腹鱼1000尾,于2025年7-8****水文站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维护种群遗传物质的多样性。 |
| 1 | ①在洪水期应特别关注白**河道和其他季节性流水沟道的排水畅通。 ②制订应急操作规程,****电站事故时采取的操作步骤,规定检修进度,限制事故的影响,另外还应说明与操作人员有关的安全问题。 ③操作人员每周应进行安全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识别事故发生前的异常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 (1)设立风险事****小组,采用24h分组轮流值班制度,以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发现事故第一时间上报,使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妥善解决; (2)已制订应急操作规程,****电站事故时采取的操作步骤,限制事故的影响,****电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识别事故发生前的异常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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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