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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举报电话:0311-****1690、****1693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 | 1、按件计收标准:月10件以下的不收费;月10-30件,100元/件;月31件及以上的,10件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2、按量计收标准:30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 无 |
| 2 | **** | 市、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矿业权登记相关 | 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 国务院、财政部、自然**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税务局、****财政厅、****、****银行。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总局****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无 |
| 3 | **** | 市、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矿业权登记相关 | 一、按收益率方式: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二、按出让金额方式: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 国务院、财政部、自然**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政府、****税务局、****财政厅、****、****银行。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的通知》(冀财综〔2023〕19号)、《****总局****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应在矿业权到期30日前交纳。 |
| 4 | **** | 市、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海域使用相关 | 1、统一按海域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一次性计征;其他用海按年计征)。2、不超过6个月按年征收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经营临时用海按年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3、农业填海造地、盐业、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适时调整海域等别、标准。 | 国务院、财政部、自然**部、税务总局 |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16〕50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总局****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一、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
| 5 | **** | 市、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无居民海岛使用相关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 财政部、自然**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总局****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
| 6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 | 评估后拍卖等方式竞争价 | ****管理局 | 《**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事管〔2024〕51号) | |
| 7 | **** | ****下属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 | 评估后拍卖等方式竞争价 | 省财政厅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0号) | |
| 8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 |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事项;违背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事项等。 | 标准详见:《**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 省人大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十三屆****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第十屆****委员会公告第66号)。 | 无 |
| 9 | **** | 河****监督检验站 | 事业单位 | 计量检定项目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全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工作 | S05水准仪检测费660元/台;S1水准仪检测费400元/台;S3水准仪检测费260元/台;J1(07)、J2经纬仪检测费500元/台;J6经纬仪检测费300元/台;光电测距仪检测费800元/台;手持光电测距仪检测费400元/台;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测费1400元/台;GNSS接收机检测费1200元/台 | ****物价局、****财政厅 | 《****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62号) | |
| 10 | **** | 河****监督检验站 | 事业单位 | 质量监督检验项目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 按工程总经费的5%收取检验费 | ****财政厅、****物价局 | 《****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二批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财综[1999]15号) | |
| 11 | **** | 河****规划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相关调查业务、自然**相关开发利用业务、自然**相关所有者权益业务(包括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等业务)、遥感影像数据加工、自然**相关耕地保护业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和评估等相关事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无 | |
| 12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技术服务,如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相关事项。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相关业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设计编制,省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设计编制等相关事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调整和评估等相关事项。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等相关技术、政策等方面咨询服务与评价工作。对国土整治、生态修复等相关作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自然**相关耕地保护业务。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相关业务。国土整治相关业务(包括建设用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市有机更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业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13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相关土地测绘业务 | 《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 | 自然**部 | ****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479号) | |
| 14 | **** | **省****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研究。 二、负责重点区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 三、组织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导则;承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课题研究及咨询、评审等相关技术工作。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