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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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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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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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机关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11:08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更正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梁哲恺
项目联系电话 0591-****3095-8001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省**市**区新涵大街208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594-****450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市**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21号 琴亭大厦 A区第七层A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591-****3095-800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机关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描述变更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商务要求第7点 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的描述变更

原招标文件相关描述如下:

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制造商为中小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5%,若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制****监狱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4%),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履行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双方无未了事项后,中标人凭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证明、相关单据及书面申请,采购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变更为:

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中型、小型企业的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微型企业(含残疾人、监狱企业)的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4%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如中标人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履行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双方无未了事项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书面申请10日内无息退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6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新涵大街2089号

联系方式:0594-****4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21号 琴亭大厦 A区第七层A室

联系方式:0591-****3095-8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哲恺

电话:0591-****3095-8001

****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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