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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革命老区乡村**项目(一期)周边配套提升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自主开展了**县革命老区乡村**项目(一期)周边配套提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我公司委托****公司完成了《**-****电站110kV线路工程(含T接)工程验收报告》,并于2025年5月9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小组,验收组认为,**县革命老区乡村**项目(一期)周边配套提升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县革命老区乡村**项目(一期)周边配套提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县革命老区乡村**项目(一期)周边配套提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苏光传/135****8665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