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5号“长春大厦”一套办公房地产)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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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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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380.77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6-0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6-1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受托机构联系人:朱琳 联系电话:010-****2033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张彬 联系电话:135****755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1.**市**区灵桥路155号“**大厦”(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94.77平方米及分摊的42.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所在楼宇建成于2000年,房屋结构为钢混,楼宇总层数为地上14层(裙楼为4层),主要位于裙楼2层,局部位于1层(1层实为通往2层的楼道)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920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94.77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42.48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证载分摊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分摊土地面积为42.38平方米,证载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88年6月3日。但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人员介绍,评估对象分摊的土地权利性质原为划拨,产权持有单位曾于2018年6月4日对土地进行了补办出让。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补办出让)》(合同编号:****032018A22018),评估对象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时是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40年进行补办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补办出让后的土地使用终止日期应为2058年6月3日,而非证载的2088年6月3日,现证载日期2088年6月3日实为登记时笔误所致。
其他披露内容 1.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94.77平方米及分摊的42.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本标的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 3.本标的处于空置状态。内部房屋顶棚、墙面、地面等多处破损严重,部分门窗损坏,房屋整体维护保养情况差。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注册地(住所) **省**市**区滨安路1060号
经济类型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在****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无论采取协议转让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银行账户。(3)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5)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有关合同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转让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市灵桥路155号
联系人 毛志洪
联系电话 135****9349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6-04
招标公告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5号“长春大厦”一套办公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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