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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有权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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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县**东路110****环境局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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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