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内蒙古-包头-九原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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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日期:2025-05-27 20:10

**高新****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管〔2023〕33号)有关要求,****公司****基地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基地位于******工业园区,为高新区稀土磁材料项目磁材表面处理提供场地。2015年4月、2016年7月,****委员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分别对本项目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备案和批复。基地内共包含12家企业,其中1****公司、1****处理厂(含纯水制备)、10家钕铁硼加工及电镀企业。

1****处理厂(含纯水制备)于2014年12月,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批复,批复规模为污水处理2800m3/d、纯水制备1000m3/d。

10家为钕铁硼加工、电镀企业均于2016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由包****发展局、******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总批复规模为32250t/a电镀生产线和5300t/a加工生产线,分别于于2016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陆续建成投产。2025年3-4月,******信息化局、包****发展局分别出具了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同意基地内****公司等8家企业以调整后的规模进行生产经营;调整后总批复规模为14080t/a电镀生产线和1600t/a加工生产线。

二、同意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为**市大**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节水指标,****公司供给),****基地北侧自来水管网接口处,坐标为东经109°47′10.4125″、北纬40°35′09.6271″。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51.99万m3/a,其中生产取水49.64万m3/a、生活取水2.35万m3/a。核定综合电镀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39m3/m2,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85L/(人﹒d),均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要求。核定纯水制备一级水回收率为71%、二级水回收率为85%,符合《工业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9-2014)回水率的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基地****处理厂处理,其中含铬废水处理系统零排放,其它处理后的废****泵站,****泵站排至**水质净化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处理厂,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生产、生活污废水回收利用,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内水中心技审〔2025〕201号关于报送《******基地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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