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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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各相关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公告如下:

1、交存义务人为凡在我市区域内购买房屋(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未依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人。

2、交存标准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的批复》文件的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住宅30.00元/平方米,非住宅40.00元/平方米。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在自本告知起业主需携带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身****服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联系电话:****814。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请业主按照公告要求主动配合。凡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的,仍不交存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相应处置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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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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