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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797474 | 建设单位法人:施友忠 |
| 施友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三山镇横坑村 |
| 年产铸造用砂5万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9-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三山镇 |
| 经度:119.5268 纬度: 25.512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5-29 |
| 融环评表〔2020〕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2-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6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79747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79747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32TEWL6Y | 竣工时间:2025-02-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38390.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铸造用砂5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铸造用砂5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砂采购→振动除杂→轮斗式水洗→自然脱水→燃气烘干炉烘干→筛分分级→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砂采购→振动除杂→轮斗式水洗→自然脱水→燃气烘干炉烘干→筛分分级→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措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生产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过滤后循环回用;二、废气: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以及包装工序在产尘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然后通过集气管道一同进入布袋除尘器,再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装卸粉尘经过围墙加高阻隔后及洒水沉降后排放。三: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措施,厂界噪声应达标。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污泥、杂质(树枝、碎石等),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在厂区外;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危险间,收集至一定数量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本项目不设生活办公区,职工的生活污水依托三山镇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消纳员工的生活污水,不在项目厂区内排放,故项目无生活污水产生。生产废水经沉淀罐且加入絮凝剂处理后经**罐泵回生产工序,循环使用,少量补充,不外排。二、废气:烘干废气(天然气燃料废气及烘干工序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浴除尘”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工序采取钢板封闭,筛分工序废气采取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筛分分级后的成品经密闭的管道直接进行灌装包装,全过程为密闭状态。装卸粉尘经过围墙加高阻隔后及洒水沉降后排放。三、采取低噪声的设备措施;对于高噪声设备采取篷布封闭进行隔声;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 高噪声设备工人加戴耳塞;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罐污泥经污泥干化池(有效容积约为1800m3)自然晾干,晾干后的污泥外售给予**省**县****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废筛网、杂质(树枝、碎石等),由企业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内,外售处置。布袋除尘收集的石英砂粉屑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内,回用于生产。检修、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收集至一定数量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 一、废水:本项目取消单独设置生活办公区,无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的治理措施由“沉淀池”处理变更为“沉淀罐+加入絮凝剂+**罐”的方式处理。二、废气:燃料由液化石油气变化为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经对照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属于重大变更;烘干工序废气由“收集+1根27米高排气筒”变化为“管道收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浴除尘+1根15米高排气筒”。烘干工序废气治理措施的变化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及改进,烘干工序排气筒高度由27米变化为15米,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内容摘录可知,当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的,其烟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干燥炉烟(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200mg/m3,从严50%执行后干燥炉烟(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且根据竣工验收期间的检测结果可知,烘干工序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折算浓度)也可符合从严执行50%后的排放浓度要求,且烘干工序不属于主要废气排放口,不属于重大变更;包装工序采取密闭管道灌装。全过程为密闭状态;包装工序废气治理措施的变化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及改进,不属于重大变更;三、固体废物:沉淀池污泥、杂质(树枝、碎石等)等由原环评表述的“环卫部门清运”变更为“外售处置及外售综合利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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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227.44 | 0 | 0 | 0 | 227.44 | 227.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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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 | 筛分工序采取钢板封闭,采取管道收集后,纳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过滤处理后,由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2025年3月4日,在验收监测期间,筛分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出口的颗粒物浓度约为24.6mg/m3~27.2mg/m3,排放速率为0.058kg/h~0.064kg/h,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2025年3月5日,在验收监测期间,筛分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出口的颗粒物浓度约为22.5mg/m3~27.9mg/m3,排放速率为0.0587kg/h~0.0728kg/h,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的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 | |
| 2 | 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水浴除尘处理措施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 | 项目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颗粒物)及天然气燃烧烟气(颗粒物、SO2、NOX),经管道收集后,经引风机接入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水浴除尘处理措施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2025年3月12日,在验收监测期间,天然气燃料废气及烘干工序废气出口的颗粒物实测浓度为1.2mg/m3~1.5mg/m3,折算浓度为5.4mg/m3~7.5mg/m3,折算浓度可以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浓度要求(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从严50%干燥炉烟(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排气筒高度15米),也可以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SO2的实测浓度与折算浓度<3mg/m3(低于检出限),SO2排放浓度可以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NOX实测浓度为10mg/m3~18mg/m3,折算浓度为47mg/m3~87mg/m3,NOx折算浓度可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2025年3月13日,在验收监测期间,天然气燃料废气及烘干工序废气出口的颗粒物实测浓度为1.3mg/m3~1.7mg/m3,折算浓度为5.8mg/m3~7.6mg/m3,折算浓度可以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浓度要求(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从严50%干燥炉烟(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排气筒高度15米),也可以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SO2的实测浓度与折算浓度<3mg/m3(低于检出限),SO2排放浓度可以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NOX实测浓度为15mg/m3~25mg/m3,折算浓度为67mg/m3~122mg/m3,NOx折算浓度可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鼓励排放限值(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 |
| 1 | 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设备选型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随意鸣笛,原料装卸以及产品出库装车避开休息时间。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 |
| 1 |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污泥、杂质(树枝、碎石等),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在厂区外;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危险间,收集至一定数量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罐污泥经污泥干化池(有效容积约为1800m3)自然晾干,晾干后的污泥外售给予**省**县****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废筛网、杂质(树枝、碎石等),由企业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内,外售处置。布袋除尘收集的石英砂粉屑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内,回用于生产。检修、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车间1楼西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收集至一定数量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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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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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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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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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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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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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