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1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9723 ****审批办)
通讯地址:**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报告书 | ****热力系统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 | ****开发区**大街1号****现有厂区内 | **** | **省****公司 | 该****经济开发区**大街1号****现有厂区内。拆除现有锅炉房内1台130t/h锅炉,于原址**1台155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废气治理措施;对除盐水系统等升级改造。该项目**155t/h锅炉的年燃煤量为23.324万吨、年掺烧沼气能力为960万Nm3,该锅炉产生的蒸汽仅用于生产用汽和供热。 | 一、 1.**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及沼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20米高烟囱(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石灰石粉仓废气均经相应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分别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4#、5#)排放。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要求。 2.锅炉****处理站处理后、脱盐水站排污水经处理后,污水中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含2024年修改单))和《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13(含2024年修改单))****处理厂进水要求,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脱硫塔排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 公众参与: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付朝臣 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