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建设设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编号:****
********基地建设设计项目,已由《关于2025年第1****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纪要》(2025年第〔1〕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按照国家、国铁集团和****采购投标有关规定,本项目已具备设计采购条件,招标人为****,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设计进行竞争性谈判。
2.1建设地点:印务所三楼。
2.2规模及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改造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其中印务楼三楼改造面积约1100平方米,一楼东侧专家出入口改造面积约200平方米;主要设计范围为印务楼室内改造,以及相关电力、通信信息、暖通及消防及其他附属工程设计等。
2.3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近三年完成国铁干线铁路站场改造工程设计项目业绩不少于3项。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公司的子公司投标不能超过两家。
3.4****集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停止投标情形。
3.5各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进行投标。
3.6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列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近3年不曾有行贿犯罪记录;
3.8投标人须提供近期(投标截止日前3****银行资信证明。标书代写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6月4日18:00至2025年6月9日18:00,在****@163.com 邮箱发送投标报名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报名(邮件标题标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在****(**省**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书获取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不收取个人账号汇款,缴费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投标人在邮箱递交投标报名资料时同时提供标书费缴费凭证!
单位名称:****
开户行:中国银行**市铁路支行
银行账户:104****32414
6.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5年6 月13日8时30分至2025年6 月13日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年6月13日9时 00分,地点:**省**市**区**路72****宾馆13楼。标书代写
6.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本招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cg.****.cn/)网站发布。
地址:**省**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
邮 编:730000
联 系 人:施韶翔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
邮 编:730000
联 系 人:孔令旦
电话:0931-****366
电子邮件:****@163.com
****监督电话:0931-****679。
9.异议受理方式
9.1****异议受理:
徐工 电话:0931-****760 邮箱:****@163.com
9.2****异议受理须知:
9.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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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