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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 土地复垦费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直接征收 | 无 | 0313-****035 |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用地单位 | 直接征收 | 无 | 0313-****035 |
| 耕地开垦费 | 《****委员会****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 直接征收 | 无 | 0313-****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