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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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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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公示稿)

发布日期: 2025-06-05 15:16

木里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公示稿)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编制原则

第4条 编制依据

第二章底线管控

第5条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

第6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7条 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第8条 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第9条 其他重要控制线

第10条 农村建房管控

第11条 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

第三章村庄建设边界管控指引

第12条 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第四章村庄建设管控指引

第13条 用地选址通用建设要求

第14条 村民住宅选址及布局要求

第15条 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第16条 农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第17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18条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第19条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第20条 农村产业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第21条 农村产业用地指引

第22条 乡村建筑临距引导

第23条 乡村建筑退距引导

第24条 乡村建筑高度引导

第25条 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与指引

第26条 农村建筑用地指标控制指引

第27条 乡村停车配比引导

第28条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管控指引

第29条 历史文化名村

第30条 传统村落

第31条 景区村

第32条 土地综合整治

第33条 生态修复工程

第五章规划要求

第34条 规划许可依据

第35条 规划条件设置

第36条 控制图则使用要求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37条 规模控制

第38条 台账管理

第39条 过程监管

第40条 公众参与

第41条 评估调整

第42条 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43条

第44条

附件一用词说明和名词解释

附件二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

附件三规范依据

附件四地块控制图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的意见》《自然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在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编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木里县乡村规划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木里县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建房、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保留修缮的农村住宅等情形可以适用通则,具体适用范围参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详见附件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编制原则

本规定按照坚守底线、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彰显特色,以人为本、简明实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4条 编制依据

本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经依法审批的各类规划为依据(详见附件3)。

第二章 底线管控

严格落实木里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严格落实木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村庄建设边界、灾害防治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传导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明确单元指标传导要求。

第5条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用途管制规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6条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7条 历史文化保护管控

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政府关于公布**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号)等进行保护管理与建设控制。

第8条 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1、抗震设防标准

严格按照县级总规及乡镇级片区规划中抗震设防标准。水库、电站、水厂、医院、学校等生命线工程提高一度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2、地质灾害防控线

严格控制地灾影响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布局于地质灾害防控线外,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详细评估或评价,按照评估或评价结论落实相应地灾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开展工程治理。

3、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

严格落实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的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实施管理,确保区域行洪安全。镇(乡)、村按10年一遇设防。县域村庄建设、基础设施、独立工**等用地选址与建设应避开不良地质区域与洪水威胁地区。确实无法避让的,采用调节径流、整治河道、建设防洪堤、修筑截洪沟等措施防洪。

第9条 其他重要控制线

矿产**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控制线,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相应控制距离、管控范围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矿产**开发控制线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矿产**开发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原则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内严禁矿业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应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执行。落实**县水功能区划,保障县域内各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

第10条 农村建房管控

农村建房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第11条 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

未确定建设范围的项目,应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已确定建设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范围管控,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与此重叠或相交,周边不得布置有邻避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村庄建设边界管控指引

第12条 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按照“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规划准入”管控要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发的村庄建设用地(203)规模前提下,木里县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以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数据为准,并严格落实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

拟实施的村民集中建房、乡村**产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所需用地应当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或符合《******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文件要求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边界按照相关管控要求进行严格管控,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规划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少量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和散居农房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建设。

第四章 村庄建设管控指引

第13条 用地选址通用建设要求

****基地(0703地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工业用地(1001地类)、物流仓储(1101地类)、公共设施(13地类)等地类上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新增的51人及****基地、工业用地(1001地类)、物流仓储(1101地类)用地应以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2、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且避让地质灾害、管廊管线等安全隐患区域,满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3、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县域内涉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切实履行好基本草原管控要求。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4、**建筑用地退让铁路、道路、电力及河道等按《****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控。

5、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一节 农民建房指引

第14条 村民住宅选址及布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地区农房尽量集中布局,通过绿廊、水系、地形的分割控制组团规模大小,并充分与水系、山林及农田有机融合。平面布局上应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整体结构体系,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山地丘陵地区农房应结合地形布置,尽量选择在坡度25%以下的**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3、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及空间尺度,不应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15条 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农村公益设施布局指引

第16条 农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农村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电力电信、防洪排涝、道路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设置应考虑村庄规模与集聚程度以及农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路网,结合地形、风向进行选址布局。**村道应按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道路布局进行选址定位。

第17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和配置要求,结合木里县实际情况和方案的合理性,对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道路宽度等进行管控。

第18条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要求。

第19条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的可按服务半径共享配套设施。

2、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和配置要求。

3、乡村小学建设标准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4、农村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5、**小型农村公园用地面积不宜低于0.5平方米/人,宽度不宜小于8米,服务半径为0.5km~1.0km(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取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

第三节 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指引

第20条 农村产业用地选址及布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及布局应符合《自然**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应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

第21条 农村产业用地指引

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园区。

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3、利用农村本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4、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应促进农村产业用地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

第四节 其他管控指引

第22条 乡村建筑临距引导

农村建筑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和通行要求,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等规定。

第23条 乡村建筑退距引导

1、应符合本规定第13条用地选址通用建设要求中4点相关退距规定。

2、建筑退距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没有约定的,应符合详细规划或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3、**住宅临路方向原则上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该处所指临路是指村庄内部道路)

第24条 乡村建筑高度引导

1、农村建筑高度应满足消防、安全、**、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乡景观、历史文化、生态保护、机场限高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2、乡村建筑高度

(1)农房建筑高度

**农房的建筑层数一般控制在3层及以下,不应超过12米,乔瓦片区农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层高应满足农村生活空间尺度要求,一般为3—3.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其净高应符合乡镇级片区规划的层**求。除农房建筑高度控制,还应满足消防、安全、通风、**等要求。

(2)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高度

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等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乡镇级片区规划的要求。

(3)乡村产业用地建筑高度

根据具体工艺设置建筑高度。

第25条 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与指引

木里是多民族融合地区,有藏族、彝族、汉族、苗族、蒙古族等多个民族。受到不同民族与文化的影响,当地农房具有多种建筑风貌和形态,呈现出多风格融合的面貌。在尊重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的基础上,乡村建筑应响应传统建筑风貌,体现地域生态和文化特色,传递民族元素,避免出现欧式或徽派等其他风格强烈的建筑,并以乡镇级片区为风貌管控单元,进行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与指引:

(一)乔瓦片区建筑风貌分区管控与指引

乔瓦片区分为三种建筑风貌分区,分别是藏彝混合式、苗族、蒙古族建筑风貌区。

1、藏彝混合式建筑风貌分区(乔瓦镇、列瓦镇、牦牛坪乡、李子坪乡、后所乡和西秋乡)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墙体收分,外墙材料推荐使用石材,保持其自然色彩,屋顶以平顶为主,建筑顶部设置赭红的边玛草墙;若选择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顶部相应位置采用赭红色外墙漆饰面;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外廊及内廊按功能及装饰需要设置柱廊;窗顶部应采用三椽三盖的巴卡,窗套则采用黑色的牛角窗套;大门色彩应选用红色,并配以黑色门套,同时使用传统门楣做法。

2、苗族建筑风貌分区(白碉苗族乡)。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外墙色彩主色调为白色,并点缀苗族传统图案作为装饰;建筑屋顶采用悬山式两坡设计,青瓦屋面;设置有外挑木制阳台或外廊,并以苗族式样的美人靠装饰;门窗采用木制雕花工艺。

3、项脚蒙古族乡为蒙古族建筑风貌分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建筑布局采用四合院形式,其中正面主房采用四坡攒尖屋顶,其他三面采用悬山两坡屋顶;当墙体采用现代材料(标砖、钢筋混凝土等)时,外墙应选用红色外墙漆;建筑内部采用木质结构,并融入蒙古族传统装饰元素。

(二)瓦厂片区建筑风貌分区管控与指引

瓦厂片区分为四种建筑风貌分区,分别是桃巴石砌藏式、克尔崩空藏式、固增苗族和屋脚蒙古族传统建筑风貌区。

1、瓦厂镇和博科乡为桃巴石砌传统藏式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墙体收分,外墙材料推荐使用石材,保持其自然色彩,屋顶以平顶为主,建筑顶部设置赭红的边玛草墙;若选择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顶部相应位置采用赭红色外墙漆饰面;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外廊及内廊按功能及装饰需要设置柱廊;窗顶部应采用三椽三盖的巴卡,窗套则采用黑色的牛角窗套;大门色彩应选用红色,并配以黑色门套,同时使用传统门楣做法。

2、克尔乡为克尔崩空藏式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以下;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和历史沿革,可采用中间开小天井的合院;建筑材料包括墙体、梁柱、地板、屋顶等均应选用木材,墙体由原木去皮水平堆叠,两端咬合,形成“井”字框架;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木纹色或棕红色;屋顶为两坡或四坡顶,屋檐出挑深远,在屋顶四角立雀替;墙身保留原木色或涂刷棕红色;门窗边框以黑、白、金三色勾勒,门楣、窗框、檐板应采用浮雕或透雕装饰,图案为宗教或传统元素。

3、固增乡为固增苗族建筑风貌区

类同白碉苗族建筑风貌分区,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外墙色彩主色调为白色,并点缀苗族传统图案作为装饰;建筑屋顶采用悬山式两坡设计,青瓦屋面,以白色线条装饰屋脊线和滴水线;设置有外挑木制阳台或外廊,并以苗族式样的美人靠装饰;门窗采用木制雕花工艺,辅以苗族雕花装饰,建筑细部运用大刀梁等元素。

4、屋脚蒙古族乡为蒙古族建筑风貌分区。

类同项脚蒙古族建筑风貌区,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农房可采用“品”字形院落布局,建筑结构为“私普鱼垮”的木楞房,院中主要分为祖母房、花房和经堂,正面主房为歇山式坡屋顶或四坡攒尖屋顶;墙体采用现代材料(标砖、钢筋混凝土等)时,外墙选用红色外墙漆;建筑内部为木质结构,带有蒙古族传统装饰。

(三)俄亚片区建筑风貌分区管控与指引

俄亚片区分为四种建筑风貌分区,分别是碉楼藏式、崩空藏式、藏蒙混式、纳西土掌房式。

1、水洛镇为碉楼藏式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及以下;墙体收分,外墙材料推荐使用石材,保持其自然色彩,屋顶以平顶为主,建筑顶部设置赭红的边玛草墙;若选择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顶部相应位置采用赭红色外墙漆饰面;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外廊及内廊按功能及装饰需要设置柱廊;窗顶部应采用三椽三盖的巴卡,窗套则采用黑色的牛角窗套;大门色彩应选用红色,并配以黑色门套,同时使用传统门楣做法。

2、宁朗乡为崩空藏式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以下;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和历史沿革,可采用中间开小天井的合院;建筑材料包括墙体、梁柱、地板、屋顶等均应选用木材,墙体由原木去皮水平堆叠,两端咬合,形成“井”字框架;屋顶为两坡或四坡顶,屋檐出挑深远,在屋顶四角立雀替;墙身保留原木色或涂刷棕红色;门窗边框以黑、白、金三色勾勒,门楣、窗框、檐板应采用浮雕或透雕装饰,图案为宗教或传统元素。如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木纹色或棕红色。屋顶为两坡或四坡顶,屋檐出挑深远,屋顶四角立雀替;门窗边框以黑、白、金三色勾勒,门楣、窗框、檐板布满浮雕或透雕,图案为宗教或传统元素。

3、依吉乡为藏蒙建筑风貌分区。

建筑引导要求:该分区内建筑受屋脚乡蒙古文化影响,呈现蒙古族与藏族相融的建筑形式;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农房可采用“品”字形院落布局,歇山式坡屋顶;墙体可采用木材或夯土建造,墙体采用现代材料(标砖、钢筋混凝土等)时,外墙选用红色外墙漆;建筑内部为木质结构,带有蒙古族传统装饰。

4、俄亚乡为纳西土掌房式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屋顶平顶为主,局部坡顶;建筑材料为土、石、木材,采用现代材料(标砖、钢筋混凝土等)时,外墙贴当地片、块石材;建筑二、三层部分采用木材作为梁柱和楼板;门窗简朴,仅门楣刻东巴文或悬挂达瓦风铃。

(四)东朗片区建筑风貌分区管控与指引

东朗片区分为四种建筑风貌分区,分别是呷咪古寨、里多碉房藏寨、传统藏房和高原农牧风貌区。

1、东朗乡和麦日乡为崩空藏式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布局结合地形和历史沿革,可为中间开小天井的合院;墙体、梁柱、地板、屋顶的建筑材料均是木材,墙体由原木去皮水平堆叠,两端咬合,形成“井”字框架;屋顶为两坡或四坡顶,屋檐出挑深远,屋顶四角立雀替;墙身保留原木色或涂刷棕红色;门窗边框以黑、白、金三色勾勒,门楣、窗框、檐板布满浮雕或透雕,主体为宗教或传统图案。如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木纹色或棕红色;屋顶为两坡或四坡顶,屋檐出挑深远,屋顶四角立雀替;门窗边框以黑、白、金三色勾勒,门楣、窗框、檐板布满浮雕或透雕,主体为宗教或传统图案。

2、唐央乡为里多碉房藏式寨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墙体收分,外墙材料可选用石材,色彩保留本色,如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屋顶平顶为主,建筑顶部可设置赭红的边玛草墙,如采用现代材料,顶部相应位置可采用赭红色外墙漆饰面;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内部屋架使用木材;窗顶部设置三椽三盖的巴卡,窗套为黑色的牛角窗套;大门色彩选用红色,门套配以黑色,并使用门楣传统做法。

3、茶布朗镇和**乡为传统藏族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与桃巴石砌传统藏式风貌相类似。

4、博窝乡为高原农牧风貌区。

该****牧场,****牧场、巴尔牧场等,农房以木结构为主,结构和风格较简约,带有临时性向永居性过渡的特点,具有独特的农牧特色。

(五)雅砻江片区建筑风貌分区管控与指引

雅砻江片区分为三种建筑风貌分区,分别是彝式、藏式以及藏式石板房。

1、卡拉乡为藏式传统建筑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墙体收分,外墙材料可选用石材,色彩保留本色,如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屋顶平顶为主,建筑顶部设置赭红色边玛草墙,如采用现代材料,顶部相应位置采用赭红色外墙漆饰面;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外廊及内廊按功能及装饰需要设置柱廊;窗顶部设置三椽三盖的巴卡,窗套为黑色的牛角窗套;大门色彩选用红色,门套配以黑色,并使用门楣传统做法。

2、倮波乡、三桷垭乡为彝式传统建筑风貌分

建筑引导要求: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材料建议选用石木结合或砖木结合的乡土建筑材料;如采用现代材料,外墙选用白色或土黄色外墙漆饰面;建筑屋顶选用悬山两坡屋顶,青瓦屋面,以红色或木纹色线条装饰滴水线;墙身或构件可点缀彝族传统花纹符号。

3、雅砻江镇为藏式石板房风貌区

建筑引导要求:该区域拥有独特的石板房建筑风格,当地具有丰富的石材**,造就了独具特色的石板房村落。建议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以内;墙体收分,外墙材料可选用石材,色彩保留本色,内部梁柱等承重结构可采用木材,形成“石墙木架”混合结构,如承重结构采用现代材料,外墙主色调选用白色或当地石材颜色;屋顶为平顶,石板依次堆叠代替瓦片;墙身可点缀吉祥八宝符号;窗套为黑色的牛角窗套,窗檐为白色。

第26条 农村建筑用地指标控制指引

农村建筑用地指标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

理办法(试行)》、《****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等相关标准,结合木里县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控制指引。

第27条 乡村停车配比引导

木里县乡村停车配比宜采用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每户0.5~1个停车位布置。

第28条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管控指引

落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建立健全**化利用制度,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同时通过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

第29条 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保护技术标准》(DBJ33/T 1316)等有关要求,建筑、街巷、环境要素等应依据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进行控制。

第30条 传统村落

省级以上传统村落应符合《**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控制。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第31条 景区村

景区村的保护利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要求。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保持原有景观格局和建筑风貌,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节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开展应符合《乡村**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自然**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第32条 土地综合整治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各村域范围内农用地与村庄整治任务。

第33条 生态修复工程

落实《**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成果,突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地位,对接国家及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按照“气候-地形-流域-生态”的逻辑体系,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山脉为基础,完善各项乡镇级片区规划中明确的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流域生态廊道恢复,加强水洛河、木里河和雅砻**支流水污染治理,推动沿江沿湖生态修复。落实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各项生态修复工程。

第五章规划要求

第34条 规划许可依据

依据《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规定的情形,核发规划许可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1)直接以本通则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

(2)以本通则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3)不适用本通则条文规定,应编制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第35条 规划条件设置

村庄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按已批准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乡村留白用地的用地性质可做专项论证,通过县规委会评审后确定。

其他规划条件可根据本规定相关内容确定;亦可根据本规定要求编制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通过县规委会评审后确定规划指标。

第36条 控制图则使用要求

编制控制图则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审定的图则,是规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的依据,应形成矢量数据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控制图则应表达地块编号、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限高、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性内容,可包括出入口方位、建筑风貌、设施配套等指引性内容(详见附件4)。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37条 规模控制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各地应严格管控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县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38条 台账管理

县自然**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与动态监测(确保当年度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建设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

第39条 过程监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县级自然资****人民政府按本规定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第40条 公众参与

本规定经批准后应积极向公众宣传,主动将成果中关于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第41条 评估调整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一张图”监督评估后的结果,及时调整相关管理规定。

第42条 其他事项

1、本规定成果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冲突。

2、本规定应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43条 本规定****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局承担。

第44条本规定****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用词说明和名词解释

一、用词说明

1、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定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二、名词解释

村庄建设边界: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指本地区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203”图斑(不打开口径)扣除城镇开发边界后的图斑规模。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系数:指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与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的比值。

村庄建设用地:乡村居民点,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一般村庄地区: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外的村庄地区。

规划落实方案: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为明确具体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建筑高度:房屋室内最低地坪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檐口高度:指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的距离。

建筑临距:指两栋相邻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退距:指建筑物与相邻道路、绿化带或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附件二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

规划用地类型

具体建设内容

土地利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

改变现状用地用途

使用原用途

扩建

改建(不扩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基地(0703地类)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51人以下聚居

各地自行确定

51人及以上聚居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4地类)

****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超市、****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地类)

中小学用地

小学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中心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福利院

工业用地(1001地类)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物流仓储用地(1101地类)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交通运输用地(12地类)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

红线宽度8米以上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停车场

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排水用地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小型泵站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

垃圾收集点

公厕

村级水闸

水电机房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广场绿地

公共活动场地

小型构筑物

及设施

候车亭、岗亭、****车站点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等设施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充电桩、交通设施

注:1.“√”表示以“通则”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表示“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表示以“通则”条文规定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表中“存量建设用地”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3.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通则”,各地不得扩大“通则”适用情形。

附件三 规范依据

本通则式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7)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风景名胜区条例;

(10)**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1)**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12)**省河道管理条例;

(13)**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4)**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5)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政策文件

(1)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6)乡村**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7)自然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8)自然**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

(9)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10)自然**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11****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12)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13)**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编制指引(试行);

(14)**省〈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5****政府关于公布**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号);

(16)**省木里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1:50000)成果报告;

(17******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

(18****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地方相关政策文件。

3、相关规划与标准规范

(1)**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

(2)**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县乔瓦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县瓦厂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县俄亚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6)**县东朗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县雅砻江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9)相关规划与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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