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5〕5002号))

审批
广西-崇左-龙州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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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5〕5002号))
2025-03-14 09:20

当事人名称:**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6177B(1-1)

法定代表人:何素姿

地址:**县**镇上龙路旧飞机场底北门二队闲置集体用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显示的数据异常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使用OBD作弊设备开展虚假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你公司使用OBD作弊设备干扰OBD诊断仪检测或篡改被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编码,并出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码为****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6份。

2.未按规范实施环保视频监控记录。****公司的环保检测车间视频,****公司环保监控视频有部分缺失。

你公司使用OBD作弊设备开展虚假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导致实际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被误判为达标,使得被检车辆尾气未经有效处理就排放到大气中,加剧空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19日****在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方位图2份、现场检查图片8张。

证明:1.****公司环保检测车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公司出具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码 ****的虚假合格《**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情况;3.你公司环保监控视频有部分缺失情况。

(二)影像证据:2024年12月19日****从你公司生产经营地机动车检测系统导出拷贝的机动车检测视频光盘1张及视频相关截图1张。

证明:你公司环检检测员使用OBD 作弊设****公司站长确认。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证明:你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2.周朝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 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证明: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4.**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证明:你公司已委托他人处理相关事宜。

5.《**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6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保存形式:数据光盘。

证明:你公司出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编码为****虚假合格检验(测)报告。

6.《**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检测车辆OBD检测信息涉假车辆收费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公司。

证明:你公司环检检测涉假车辆收费金额。

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规定要求,对在用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公司: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 法)》(GB 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技术规范对在用车辆进行检测,禁止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测)报告。

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生态环境厅****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要求,完善环保检测车间视频监控,并至少保存1年以上。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在30****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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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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