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关于报审的请示》(昭交司请〔202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
二、设计通航参数论证
略
(一)航道通航标准
《航评报告》按照Ⅲ级航道、通航1000t级船舶标准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相关要求。
(二)设计通航水位
****基地、服务区、锚地工程的设计低水位与对应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一致。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结论。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按《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交通运输局核准后,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参与和确认。项目竣****交通运输局专项查验,确保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有关要求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并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工程完工后应向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运输局需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运输厅。
六、其他
(一)建设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建设依据及其他项目前期审批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前后统一。
(二)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此文件自动失效,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2025年5月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