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张生圩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经开区排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一期)等2项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投标人业绩要求为“除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外,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排水管网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项目监理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因国内排水管网类项目大多随市政道路一同建设,是否可调整为“除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外,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市政公用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项目监理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回复:不予调整。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体现排水管网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工程内容总投资额不低于6000万元,予以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为“除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外,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排水管网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项目监理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因国内排水管网类项目大多随市政道路一同建设,是否可调整为“除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外,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市政公用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项目监理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回复:不予调整,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体现排水管网类(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或雨污水管网)工程内容总投资额不低于6000万元,予以认可。
3.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中提到:合同所加盖公章应保持清晰可辨,同时确保其印鉴式样、主体信息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备案公章保持完全一致。我单位对于上述内容提出以下疑义,请给予进一步解释。
①签订监理合同时,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候是一样的,不管是在合同上盖公章还是盖合同章,该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单位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监理合同盖的是企业合同专用章,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监理合同是合同专用章,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是企业公章,印鉴式样不一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提到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印鉴式样要和备案公章保持完全一致,是否需要提交备案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如何判断
②工程履约过程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名称等原****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成为****)导致印鉴式样、主体信息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公章不一致,是否认可
请招标人明确解释,建议不要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否则会造成招标人的歧义或误判。
回复:①监理合同盖企业合同专用章予以认可;若合同所加盖合同专用章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备案公章主体信息一致,予以认可;不需要提交备案公章的证明文件,合同所加盖合同专用章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备案公章主体信息一致即可。
②若工程履约过程中存在合同主体变更名称等情况,导致印鉴式样、主体信息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的公章不一致,需提供证明该变更发生的相关文件。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2826
招标代理:****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3231
2025年06月0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