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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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6-05

为了加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补充明确行政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在2022年****与本区十四个街道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下称“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

现将**区各街道《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公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的单位

**市****办事处

二、补充委托协议的行政执法事项

(一)2022年****与大鹏、葵涌、****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因上述街道仍隶属**区管辖,拟将协议文本中所有“大鹏新区XX街道”的表述统一更正为“**区XX街道”,确保协议主体与法定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一致。

(二)因原协议签订后《**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发布实施,故在原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和权限”中补充约定:

“(五)依法对未****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团体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二)地方性法规

1.**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四、委托期限

原协议委托事项期限为5年,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新增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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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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