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 ****
咨询人(全称): **鼎盛工程****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基地建设装饰装修项目;
2、项目地点: **市;
3、服务类别: B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以上各项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其解释顺序为排序在后的优先于排序 在前的(即第3项优于第2项,第2项优于第1项)。
四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建设部、财政部(财 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审核中若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配合不力审核时间相应
顺延)。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 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 询 人 的 义 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 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及履历、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 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为 咨询人在职人员,确保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充足。咨询专业人员一经委托人认可,未 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随意撤换。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该服务收费 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酬金内;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 工程量清单、结算审价报告以及结算书、钢筋翻样手工或使用软件而产生的计算书、 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工程量编制及双方核对结果对比表、委托人指定的材料汇总 表、造价分析报告等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上述资料提供份数为文本资料一 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或委托人要求的份数。所有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都必须由 咨询人负责人最终发出的为准。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本约****公司及其员工。 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 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扩大影响,委托人有权追究 其违约责任,涉及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由咨询人承 担。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 询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仅限于电子版,如需纸质版,所需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 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 询 人 的 权 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 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 或查问。但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同意,咨询人不得与第三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 所有的问询都必须通过委托人转达或必须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勘察过程若发生任何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 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 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合同有效期 。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 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 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与 终 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 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 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 应**,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 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 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 询 业 务 的 酬 金
第二十五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 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下载第二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 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 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 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 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 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根据****机关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B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 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 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 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双方 根据具体项目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 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4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 咨询成果报告一式4份。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 服务酬金:
1. 服务酬金计算方法:
(1)包干价: 一万元整。
2. 支付时间: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结清造价咨询费。咨询 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5日内提交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如咨询人提供发票时间迟延,委托人付款期限顺延。
委托人同意按以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如有发生,另行约定。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咨询报告,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合 同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不 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因咨询人提交的报告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 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 ( 二 ) 种方式解决。
(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