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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临时用地位于**凤仪镇静州村、渭门镇十里沟村、沟口镇水草坪村、叠溪镇石**村,共计4个镇4个村。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0.1336公顷[农用地0.1029公顷(其中:园地0.0325公顷,林地0.0495公顷,草地0.0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307公顷(其中:采矿用地0.0300公顷,公路用地0.0007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用于G0611线路川主寺至**高速公路临时用电工程项目的地上线路架设及****电站)用途。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单位需按规定交纳一切规费后方可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因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五、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使用。
六、涉及耕作层表土剥离应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政府要对临时用地行为实行严格的全程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同时督促用地单位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后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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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