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
1.UPS电池是否限定品牌招标文件需求明细表中规格型号的命名是各个品牌特有的命名方式,**第二项:LC-P1220 12 24Ah LC-P1220表明是松下12V 20AH电池。松下已经撤出了国内销售,工厂都已经撤掉了,需求明细表1.3.4项命名也是各品牌特有的命名方式,是否可以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和尺寸限制的其他品牌
2.尺寸限制是否有公差同一技术规格产品,不同厂家尺寸不相同。
2.1电池规格型号尺寸必须满足:
12V/24AH长*宽*高(166*175*125)mm
12V/38AH长*宽*高(197*165*170)mm
12V/100AH长*宽*高(330*173*220)mm
12V/120AH长*宽*高(408*177*225)mm
请问第一条166*175*125,是否长宽高应该是:166*125*175
3.招标文件6.3要求由电源集成商“****集团****公司”出具继续承担售后维护主体责任的确认函。这个是否必须
4.关于招标文件“第二节技术条件中的★6.3蓄电池为客专线路信号机械机房内电源系统中核心部件,结合蓄电池安装工作对电源屏、UPS进行适应性调整,应符合铁总工电[2018]220号《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暂行技术规范》中第5.7条相关要求及《国铁集团工电部关于加强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技术管理的通知》(工电通号[2022]254号)要求,明确电源集****集团****公司是信号电源(含UPS、蓄电池)售后维护的主体责任单位,投标人须提供招标线路电源系统集成商出具继续承担售后维护主体责任的确认函。带“★”之条款,买方视为必备条件。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此条款有明显的指定厂家投标中标的嫌疑。****公司,不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开具相应的“继续承担售后维护主体责任的确认函”文件。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5.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条件,6.3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招标线路电源系统集成商出具继续承担售后维护主体责任的确认函”,“带“★”之条款,买方视为必备条件。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此条款有指定电源集成商“****集团****公司”,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答:
疑问1 回复:根据技术规格书“7.1执行”。
疑问2 回复:因在机房、既有电池柜空间有限,电池规格型号尺寸以招标文件为准。
疑问3 回复:必须。
疑问4 回复:不存在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原因已在技术规格中说明。
疑问5 回复: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原因已在技术规格中说明。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江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