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医院项目(医院LOGO、导视指引及文化宣传)设计服务项目采购(HZZC2025-C3-990095-GXW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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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县鳌江镇府前路与曙东路口左岸铭苑4、5号楼203室

联系人:肖玉游

联系电话:158****5796

邮编:325401

项目名称:**黄姚古****医院****医院LOGO、导视指引及文化宣传)设计服务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司2025年06月03日收到质疑人邮寄送达关于**黄姚古****医院****医院LOGO、导视指引及文化宣传)设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该函收到后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小组质疑处理意见,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人述称查阅全网信息发现中标单位只有1份业绩,质疑中标单位提供虚假业绩。(具体详见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1:本项目业绩要求为同类项目业绩,供应商提供合同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均可得分。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小组认真核对过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均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二)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清单为标识导视,应需要营业范围为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作及销售或广告制作及销售内容。中标单位的营业范围与本次采购清单不符合,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详见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2:经查,南****公司营业范围已有广告材料、制作,设计等相关内容,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不需要明确到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作及销售或广告制作及销售等营业范围,且南****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及竞标声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不存在质疑所述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或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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