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0001/202506-00022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滁自然资规函〔2025〕137号 | 成文日期:2025-06-06 |
| ****规划局 | 发布日期:2025-06-06 |
| 三年 | 信息来源:****规划局 |
**皖****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厅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依据《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撑性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能源保供办〔2024〕1号)文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性质为**能源类电力工程,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建设对提高**市新能源利用量,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电网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铜城镇、杨村镇、万寿镇境内,拟用地总面积应控制在1.9721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9721公顷(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拟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电力工程项****风电场)》(建标〔2011〕209号)等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六、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本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