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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城****广场至公园路段)、二环北路辅路(荔园路至育才北路段)建设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市****社区 | ||
| 建设规模 | 781米 | 合同价格 | 1899.2671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中广****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广****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苏祖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崔孟有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罗翱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宝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崔孟有 | 总监理工程师 | 黄涛 |
| 合同工期 | 2025-06-06 ~ 2026-06-3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许可范围:按提供的施工图纸内容及施工合同范围。**道路总长781米,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中:荔园路长405米,沿东-西走向,起点接****广场配建段),终点至规划公园路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35米,双向六车道;二环北路辅路长376米,沿南北走向,起点接荔园路,终点至育才北路(规划),辅道宽21.5米,单向两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支路。质量监督注册号: ZJ445321-****060601;安全监督注册号: AJ445321-****060601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